创新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切实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区委政法委 郭小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既是国家的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的黄金期,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同是又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各种社会矛盾随着制度的变革、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除需要综合考虑制度、市场、政策等方面的因素,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动员社会公共管理资源外,更需要动员律师行业发挥其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作用,切实担负起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政治责任。
一、律师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状 近年来,律师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引导下,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对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尤其是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区从2013年就开始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制,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经过2年多不懈的努力,虽然有阶段性成效,但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当前,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还存在以下几种现状。
(一)制度不健全,限制了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的发挥。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运用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作引导、维权和疏导化解的工作。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主要面临两种矛盾,一是涉诉矛盾。这类矛盾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这一预设轨道,不再是绝对排斥性纠纷,最终理性的结果会让矛盾压力得到释放,让当事各方定纷止争。律师在化解此类矛盾的有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做支撑,律师化解此类矛盾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非诉矛盾。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群众上访、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比较大事件等。但由于律师参与此类矛盾化解机制不完善,律师在化解纠纷的工作中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程序缺乏正当性、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参与化解矛盾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时间等方面也得不到落实。因为缺乏制度上的支持,律师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到位、不稳定、效果也就不理想。
(二)监管不到位,律师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控 目前,我国实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工作行为主要依靠律师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律师的职业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流动性,加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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