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产品创新、产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加强发明创造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奖励本市上年度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10家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评审奖励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且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申报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
第六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有效专利或地市级领先水平以上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重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健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院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专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团队,有稳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年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具有自主品牌和带动行业作用。重视自主品牌创新,在全市同行业有知名度和较强的带动行业作用;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主要产品的技术、质量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占企业申报年度总产值的20%以上。
(四)具有管理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建立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节能减排达标,当年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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