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 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 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 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 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 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 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 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章名]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 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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