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德鸣申请执行八一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郭德鸣,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区政府南院1号楼3单元5层西户,系原**八一饭店职工。
被执行人:**八一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月生,系该公司经理。
2、 执行依据和执行标的 本院于2009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2004)榆民再一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八一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郭德鸣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生活费、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金五项共计34716.43元。
3、 执行情况 权利人郭德鸣依据以上生效判决,于2010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八一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是1997年由八一饭店改制而来,郭德鸣系原八一饭店员工。**八一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3年12月25日被**市工商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从该公司原经理朱月生那里了解到:公司于2005年被区政府拆迁,补偿了100多万元用于安置职工,由于郭德鸣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诉讼程序中,所以留下他没有处理。公司的一切资料档案失盗,当时向郭家堡派出所报了案,至今没有破案。
本院又先后几次到区政府、区商业局了解该公司的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最终一无所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八一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http://www.dxf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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