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生猪杂碎加工合作协议书 甲方:**海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李永生 身份证号码:
张风安(系李永生岳父)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与乙方李永生于2002年5月1日签订的《**市生猪屠宰场猪肝、肚、心、腰加工承包合同》,现甲方与乙方李永生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且在解除前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2、甲方与乙方张风安于2001年8月8日签订的《**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杂碎加工承包合同》,现甲方与乙方张风安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且在解除前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生猪杂碎加工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是生猪杂碎加工,范围限定在甲方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杂碎包括尾巴、肺、毛三种。
二、合作方式:
1、甲方协助乙方收购生猪杂碎,价格由乙方与屠宰户协商定价,并报甲方批准执行;
2、甲方提供加工场地,场地使用费标准以 元计算,加工过程中的人员工资、水、税收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屠宰车间的电费不收,加工中,乙方进出场内的车辆不收费;
3、乙方将 元作为押金交给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4、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即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甲方当月实际屠宰头数计算,交纳场地使用费;
5、乙方自主销售,甲方不得干预;
6、甲方所收押金不计利息,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甲方将押金返还乙方。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
三、甲方将修割的碎肉(俗称血脖子)交给乙方作为加工饲料,修割碎肉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支付,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碎肉款 元,在当月十五日前付清。
四、猪粪不再作价,无偿交给乙方,猪粪必须当天拉走。
五、甲方提供的加工场地包括屠宰车间、冲洗杂碎车间 平方米,乙方在使用上述场地时不得妨碍甲方的屠宰工作。
六、应乙方要求,甲方将原冷库老办公室交给乙方使用,本合同期内不收租金,但水、电、暧、卫生、绿化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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