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感谢信 > 正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关系的主体】 司法考试法理学

时间:2018-11-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关系的主体,更多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一次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在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或者义务人承担和履行义务。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②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有两个标准: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③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而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有权利能力。

标签: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7司法考试卷一解析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