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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改名江苏农商行 关于**农商行管理办法与省联社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执行情况请示报告

时间:2019-03-2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关于**农商行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与省联社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执行情况请示报告 省联社:
我行在执行相关制度的过程中有以下两个方面与省联社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但又因为特殊情况未按省联社的管理办法执行,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并请示报告如下:
一、存款继承业务 我行于2014年根据**银监分局转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通知,于2014年2月18日下发了《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殊消费者群体有关金融业务处理的通知》(毕农商银发〔2014〕51号),根据操作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乡镇上没有公证处,须到城区才能办理公证,而我行涉及37个乡镇且路途较远,车费也贵,农村姊妹较多,如金额过少,将公证费、车费等, 继承人支付相关费用后继承资金的余额情况,故制定了对于账户金额在5000(含)元以上的必须有法院或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款项和销户手续,在新核心系统上线时省联社于2016年11月下发了《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6〕466号),在此文件的“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办理 1000元以下的小额资金业务时,可凭有权继承人协商一致出具的“存款继承协议书”、“存款支取协议委托书”或经非公证部门(村、乡政府,社区、街道组织等)出具的协议书办理”,在省联社文件下发之日起,我行已严格执行过一段时间,但老百姓不能理解,并且已经习惯于原来的小额继承金额起点为5000元,又因为我行辖区的部分乡镇客户离城区较远,除去法定继承人到城区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的相关费用后,客户基本上没有余额可支取,有少数客户还倒贴费用,此业务的办理引起多起老百姓到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的上访事件,我行处理了多起上访事件后,经总行领导商讨决定又按我行(毕农商银发〔2014〕51号)执行小额继承业务的相关管理。

二、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七星关库区)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的代理业务操作流程 我行于2015年12月14日与**市七星关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签订了一份《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七星关库区)移民补偿补助费代理代办协议书》,同年12月16日我行拟发了《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业务辅导2015年第3期》,专门对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七星关库区)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的代理作业务辅导。根据签订的协议及业务辅导的操作,与省联社下发的《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现场办理止付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72号),《省联社 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6〕411号)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在新核心系统上线后,可以对个人定期储蓄业务作批量开户,但批量开户后不能对其资金进行止付控制,所以我行只能是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一户一户的开户后再进行止付。在办理开户及止付业务的操作上都与省联社的相关操作流程不相符。另外,属于是夹岩水利工程资金在我行存为定期的定期存款,基本上都是支取后转到当地财政所账户用于购买安置小区的住房,有个别存款人在支取时已死亡,**市七星关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发函给我行要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行已对此发了一个此业务特殊处理的业务辅导《**市七星关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夹岩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存款人死亡变更购房付款人的操作辅导》。

以上业务处理与省联社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现请示省联社有关部门是否按我行的原特殊情况继续办理,还是终止此类业务的办理并按省联社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请予回复为谢。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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