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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定价_论预先定价制度在博弈论基础上的利弊分析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通过博弈论的分析,预先定价制度的采用大大降低了税务管理机关同跨国公司关于转让定价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双方的工作效率。该制度的缺陷在于较难达成预先定价协议。
  [关键词] 预先定价博弈论利弊分析
  
  一、博弈论简述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科学成果之一,博弈论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人类社会运行模式和制度建构的思考。由于博弈论的抽象性、统一性和普通性,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物理学”。博弈论建立在个体理性决策(所谓一人博弈)理论的基础上,众所周知一个人理性地选择最优行动,只要按照他的信念,这个行动最大化其预期效用函数。作为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的科学,博弈论至少有四个基本特征:(1)群体性,我们生活在群体这中,并相互发生影响;(2)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局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3)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4)理性,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至于博弈的定义,事实上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对博弈的界定。我们不妨认为博弈就是各个理性的主体为谋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而进行的互动行为或互动过程。转让定价行为的参与双方即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的互动过程就是一个博弈过程。
  
  二、博弈论基础上的转让定价行为分析
  
  对于跨国公司,通过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并结合历史经验,它既可能采取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也可能不采取。是采取还是不采取,对于跨国公司是一种决策,但是我们来观察之,则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事件。我们用数量(即概率)来描绘这种事件的各个可能性。假设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概率为p1,不采用的概率则为p=1-p1。同时,如果跨国公司采用了转让定价的方法,在该东道国会减少税负支出,这一数值我们假定为t。但是我们应考虑到,如果该避税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则不仅少缴的税款t会被要求补缴,而且还要求缴纳罚款,假设这一数值为f。我们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行为用概率来描述,设其被发现的概率为p2,不被发现的概率则为1-p2,对于税务机关,我们将其税务管理工作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税务管理工作,工作费用假设为C1,另一种为专门对转让定价进行审计的工作,其工作费用为C2=C1+△C,△C>0。对于△C>0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们对于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审查,除了平时的税务检查要求外,还需对转让价格的相关信息(如可比交易、转让价格制定依据等)进行审查,这种额外的工作费用支出即为△C。面对一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税务机关有两种选择,即进行审计和不进行审计。设税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行动的概率为1-p0。当税务机关决定进行审计时,有两种结果:可能会找到问题,可能发现不了问题。如前面所述,税务机关发现问题的概率即跨国公司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依上面所设为p2,而发现不了的概率为1-p2。这样就有四种组合:(1)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也没有进行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2)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3)企业采用了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专项审计;(4)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专项审计。
  第一种组合中,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获得的利益为0,税务机关获得了正常的税收利益,其值为。
  第二种组合中,企业没有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管理当局进行了专项转让定价审计,其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获得的利益为0,而税务管理当局的收益为。
  第三种组合中,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专项审计,其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获得的利益分为两种情形,如果企业的转移利润行为被发现,其概率为,则企业的利益为,如果企业的转移利润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其概率为,则企业所获取的利益为。将这两种情形综合一下,借用收益期望的概念,那么企业在这种组合下的预期收益为。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计算利益,如果它没有发现转让利润行为,那么它的利益为,发生此种结果的概率为;如果它发现转让利润行为,那么它的利益为,发生该情形的概率为,综合起来,税务管理机关在这一组合下的预期税收利益为。
  第四种组合中,企业采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其概率为,税务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专项审计,其概率为。在这种组合下,企业所获得的利益为税收利益,而税务管理机关没有进行转让定价的专项审计,仅仅是做了一般性税务管理,其利益为。
  然后找出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的转让定价行为的审计与不进行专项的转让定价行为的审计的均衡点,在这一点税务机关无论做出何种选择,其预期的税收利益相当。即税务机关采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时专项审计时的税收利益预期与不采取该措施时一样。则有:得出,再次找出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得利润与不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利润的不同决策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无论跨国公司做出何种选择,其预期的税收利益相当,即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利润与不采用转让定价行为转移利润的预期税收利益一致,则有: 得出。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税务管理机关进行专项转让定价审计的概率大于等于时,跨国公司倾向于不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反之,当税务管理机关进行专项转让定价审计的概率小于时,跨国公司倾向于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而且表征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专项审计的成功率的越大,越小,越容易落在均衡点右边,即较容易使,从而跨国公司不倾向于使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表征节省的税收收益的越大,跨国公司越倾向于采用转让定价法实现避税;表征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滥用转让定价行为的罚款数额越大,跨国公司越不倾向于采用转让定价法实现减少税负支出。
  我们同样可以得出,当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的概率大于或等于时,税务机关倾向于采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的措施。反之,当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的概率小于时,税务机关倾向于不对该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的措施。另外,表征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专项审计的额外成本支出越大,其均衡值越大,很容易小于,这时税务机关不倾向于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得出,税务机关发现跨国公司有转让定价的行为的概率越大(用表征),则税务机关越倾向于采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审项计;跨国公司被查出有滥用转让定价行为遭受罚款的数额越大,税务管理机关越倾向于对转让定价行为采取专项审计。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预先定价制度的建立降低了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降低税的负的可能性,也降低了税务机关采取措施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专项审计的可能性。这两者可能性的同时降低必然降低了税务管理机关同跨国公司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三、预先定价制度的利弊分析
  
  预先定价制从根本上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式,它将税务管理部门的事后审计与调整变为了事先约定。这一制度的运行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推论的基础上,如果某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在事前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不需要进行纠正与调整,从另一个角度讲,即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的方法与原则在事前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跨国公司在以后具体进行转让定价行为中就不会违背正常交易原则,税务机关也不用介入进行专项调查、审计,以及事后的调整。这一制度既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对双方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们说预先定价制度具有优点,是相对于传统的税务管理部门在事后介入调查与调整的工作方式。
  1.这些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企业而言,预先定价制度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为明确了税务管理机关对本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态度,可以大大降低同税务机关就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我们知道,在企业进行战略制定与经营决策时,税务问题是必须加以考虑的环节。企业管理者们进行决策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税务纠纷往往都是小心翼翼、谨慎对待的。例如对于转让定价问题,他们清楚地知道,一旦面临税务机关的审计与调整,公司将面临诸多麻烦:一是公司的相关人员要配合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有时还要接受税务管理人员的询问,这显然对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是一旦税务管理人员认定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需要调整,那么企业的相关工作会受到更大的影响。企业对于税务机关的决定自然要予以配合,进行相关的调整,并根据相关规定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如果关联交易的另一方不能依照已方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那么还很可能发生双重征税,导致公司经济上的损失。此外如果企业对于转让定价行为的分寸把握得不适当,频频发生被税务机关调整的事情,会恶化公司同税务机关的关系有时甚至会影响到公众对该公司的诚信评价。而预先定价制度的出现将极大地缓解企业的决策者们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因考虑到税务问题而面对的压力。他们的压力将随着预先定价协定的签订而释放掉相当部分。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主要是在转让定价的决策时,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及税务机关对自己这一行为的反应将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不稳定的预期就是不确定性,就是风险。换句话说,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2)对于税务管理部门而言,预先定价制度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效率,并降低了工作费用支出。
  (3)从整个国家与整个社会来讲,使用预先定价制度,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与提高社会整体的运行效率。税务机关的加工费用的开支来源于国家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跨国公司的一部分收益也会转移为国家税收。因此预先定价制度帮助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都减少了费用支出,该制度可说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
  (4)该制度有助于跨国公司提高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的地位。在传统转让定价的审查与调整制度中,税务机关同跨国公司是一种征收与被征收、监管与被监管的不平等的关系,税务机关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但预先定价制度改变了这一状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大部分都为协议所明确,在履行合同与执行合同方面,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通过预先定价协议,跨国公司获得了比平常更高的、表现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之所以对地位加以“法律”的修饰,是因为预先定价协议一经生效,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权益受到东道国国内法的保护。
  2.预先定价制度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保护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商业秘密。这里的商业秘密并不局限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秘密,还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不愿意为企业外的人所知晓,并确能给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如竞争战略、销售渠道等。根据预先定价制度的要求,跨国公司在申请同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时,需要提交大量的信息资料,包括:协议草案涵盖的交易、产品、经营活动或某种安排;与上述交易或安排有关的企业和常设机构,涉及的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历史、财务报表数据、职能和资产等信息,市场状况的一般分析,对采用协议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后产生的附加税收问题所作的评价等。这些信息若为竞争对手知晓,将产生直接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失。如果该预先定价协议最终没有达成,但根据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他们需要为纳税人保守商业上的秘密,这有点类似于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在预先定价协议签订时,双方往往还会在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与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跨国公司的这些机密信息,一旦透露给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另外的人,毕竟多了一条泄露机密信息的可能途径,这些商业上的机密面临更多的被泄露的风险。
  (2)预先定价协议约束的刚性使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适应性受到影响。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预先定价协议的签署一方面明确了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行为的合理预期,降低了跨国公司履行转让定价行为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这些都是依赖协议背后法律的强大力量来实现的。然而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一旦选择了某一种或某几种转让定价的方式,就不能轻易的改变,这同样是协议背后强大的法律的要求。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刚性在现实中对跨国公司的危害在于:随着某国内或全球政治、经济、军事、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有时是瞬间发生的,跨国公司出于全球利益的考虑,需要采取新的转让定价的方式,而这种改变是预先定价协议所不允许的。这就是预先定价协议法律效力的刚性同跨国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灵活性需求的矛盾与冲突。
  (3)预先定价协定从签署到执行难度都很大。预先定价协定在签订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跨国公司方面,要准备各种资料、文件、包括历年的财务信息、往年的转让定价情况及市场的分析等。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签订一份预先定价协议是需要非常慎重的事情,它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来研究跨国公司报上的材料,有时候,可能自己的人才储备不够,需要借助“外脑”的力量,在有些国家,签订预先定价协议需要聘请相当数量与预先定价协议内容有关的专家。以美国为例,他们经常要邀请国际首席法律顾问联合会技术部门的律师、代理机构的经理和项目经理、经济学家、精通税收协定条款的税收专家等专业人士来共同参与协议的签订,这些专家们共同构成税务机关签订预先定价协定的“智囊团”,当然这些专家的咨询费肯定价格不菲。整个预先定价协议的签订完成往往需要拖很长时间,美国国内税务署的报告显示,在美国,2002年完成一件预先定价协议的平均时间为25个月,而2001年为23.3个月,2000年为24个月。在2002年新达成的85个预先定价协议中,29个在12个月内完成;36个月时超过25个月,其中6个用时4年以上,3个5年以上,2个6年以上。之所以签订一项预先定价协议往往要打旷日持久的“持久战”,是因为该协议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权威。在立法上,各个国家往往为预先定价协议的达成做出了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在执法上,各个税务机关对此大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税务管理部门作为一国税法的执行者和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者,他们花费很长的一段时间来审慎地处理预先定价协议的事情,是未可厚非的。但是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长期面对协议是否能签订成功的不确定性的考验,对于任何跨国公司都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还有在有些国家签订一项预先定价协议要交高昂的费用,在美国,根据公司规模不同,预先定价协议的初期费用为5000美元~25000美元,以后定期更新费用为5000美元~7500美元。当然在有些国家,跨国公司不需缴纳这样一笔费用,因为那些国家的税务机关认为签订预先定价协议是他们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通过以上预先定价制的分析,我们发现该制度的缺点集中在预先定价协议签订以前的阶段,一旦该协议成功达成,给双方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恐怕也是该制度迅速在各个国家得到采用的原因之一吧。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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