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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

时间:2019-03-2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奖励工作,保证评奖质量,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旨在表彰为民营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团队、科研人员,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同时表彰对我国县域和区域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国家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服务团队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授予对象:
(一)在各行业领域内,通过不断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先进民营企业和企业 科技人员。

(二)在各行业领域,通过不断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业长足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

(三)在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内,通过不断管理创新,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市场开拓提供高效服务的优质管理服务机构或团队;
以及为国家特色产业基地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和经济贡献的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 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为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审定机构。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
筛选评审组专家;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奖项评审组织工作;
汇总上报评审结果;
处理日常工作和奖项异议。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七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下设四类奖项(一)科技进步奖(含钟南山科技创新奖)(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三)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四)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服务奖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先进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较好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较高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好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四)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民营科技企业。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 (一)候选项目条件:
1.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内,通过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解决了制约行业或领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问题、提高了相关技术的功能和性能;
在传统产业领域中,通过技术发明和创新,有效地提升了传统产业的质量、生产效率,有效地降低制造成本,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2.项目原则上需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3.具有企业标准或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二)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项目须实施两年以上;
二等奖或优秀奖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
授奖项目需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
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
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需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四)科技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1.一等奖:解决了所在行业领域内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2件授权发明专利,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二等奖:解决了所在行业领域内主要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和产品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并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优秀奖:解决了所在行业领域内某些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内同类技术和产品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好促进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3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钟南山科技创新奖 (一)候选项目条件 1.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解决了相关产业的关键技术问题、提高了功能和性能;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通过技术创新,有效地提升了传统产业的质量、生产效率,有效地降低制造成本,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2.项目经样机、中试或小批量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具有巨大的产业化前景。

3.项目原则上需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二)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对同一项目授奖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三)科技进步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
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
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项目完成单位为1家。

(四)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评定标准如下:
1.一等奖:可解决所在行业领域内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技术创新有重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2件授权发明专利。具有企业标准或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2.二等奖:可解决所在行业领域内主要关键技术问题,技术创新有较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具有企业标准。

3.优秀奖:可解决所在行业领域内某些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授权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具有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优秀民营科技奖候选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三年以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二)其主导产品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5件及以上授权专利(外观专利除外);

(三)主要产品(服务)位居全国细分行业前10名,并在本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有较大影响力;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5%以上;

(六)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10%,纳税平均每年增加不低于10%;

(七)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八)具有企业标准或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候选项目条件 (一)在基地内注册三年以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二)对其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得5件及以上授权专利(外观专利除外);

(三)对基地内主导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在技术创新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并在基地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5%以上;

(六)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10%,纳税平均每年增加不低于10%;

(七)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八)具有企业标准或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服务奖 (一)基地日常管理机构 1.国家火炬特色基地建设三年以上,基地每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近三年每年销售增长不低于10%,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基地主导产业发展及对当地经济贡献显著,占有较高的比例;

3.基地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服务功能完善、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4.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有明确的促进基地发展的规划和措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5.基地建有适应产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和各类技术服务平台(产品和技术研发、设计、检测、展览、市场推广等),这些平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好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基地内其他服务机构 1.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次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近2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对小微、双创型企业服务收费有相应优惠规定;
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从事为基地内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行限额限项推荐制度,按照项目完成单位自愿申报、 同一申报单位每年限申报一类奖项的原则,由各推荐单位按要求 进行推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正式发布相关文件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二)奖项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奖项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奖项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统一汇总至奖项推荐单位;

(四)奖项推荐单位把关申报材料质量,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寄送奖励办。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推荐单位对材料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单位和人员,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为候选项目。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建筑材料等,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批准文件。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专家评审制,由中促会聘请专家组成科技奖励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

第十九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由长期从事科技管理等工作,层次高、知识面广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由知名经济学家、企业家、管理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 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 (三) 热爱科技服务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决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指导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定获奖单位和个人;

(四)研究对重大评奖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遴选程序包括:
(一)奖励办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奖励办组织专家对被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三)科技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综合审议、核定;

(四)获奖候选名单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

(五)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正式授奖。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以评分方 式确定建议授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年度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候选人不能作为当年评审专家组成员,与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办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 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经奖励工作办公室了解、核实情况后,一并汇总上报委员会研究决定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三十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一条 拟授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民营促进会根据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颁发科技进步奖、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服务奖获奖证书。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与北京钟南山基金会根据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联合颁发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获奖证书(获奖证书由中国工程院钟南山院士签发)。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举办奖励大会,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集中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申报和推荐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授奖的,取消申报单位当年候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次年奖项推荐资格;已授奖的,随即撤销奖励,并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开通报,同时,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奖项申报与被推荐资格,取消推荐单位次年奖项推荐资格。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推荐单位所推荐的候选项目,当年未通过形式审查,递减次年推荐名额比例20%;
次年推荐候选项 目仍出现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情况,取消第三年奖项推荐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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