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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经2005~2006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市大学(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清华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组织代表组成,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五条 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七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八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九条 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二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

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

(2)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七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男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 第十八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

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停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发生他人住宿行为的视为留宿。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二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学生宿舍用电定额:本科生6度/人?月,硕士生8度/人?月,博士生12度/人?月。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 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4) 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5) 使用公用物品(如墩布等)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 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 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8)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9) 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及格(10分制,6分以下)者,在同一学期再次不及格的;

(11) 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在学生公寓内滞留的;

(2) 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 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5) 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 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7)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8) 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 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0) 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1) 保存违章电器的;

(12) 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3) 违章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14) 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5) 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6) 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7) 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清华大学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及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住宿注意事项

1、学生公寓对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统一分配、按院系集中的原则进行;对残障学生在住宿分配中将予以必要的特别照顾。

2、新生报到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报到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学生在非新生报到日入住时,需持院系相关证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籍证明、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公寓区事务科提交《清华大学学生宿舍申请表》,审批后凭《住宿安排通知单》领取宿舍钥匙。

3、住宿人对自己在住宿范围内的一切活动要负全部责任,办理入住手续后,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在宿舍范围内遵守学校及公寓楼的规章制度,不得使用违章电器,如经发现违反规定,立即勒令退宿。

4、进住公寓楼后发生异常(如失火、失窃等),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住宿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大学生活须知

一、如何进出学生公寓

大部分学生公寓楼门采用的是门禁系统。同学们凭学生证IC卡刷卡进楼门。大家将卡在门禁读卡器前停留5秒钟左右,门禁锁会自动打开。IC卡只能在本楼使用。女生楼进出都需要刷卡。男生楼进门需要刷卡,出门按左侧“钥匙”开关。为了避免给同学生活休息造成不便,请同学们自觉遵守来访时间的规定。

特别提示:

养成随手关楼门的好习惯!防止坏人进入!

爱惜门禁,它在保护着我们!

学生证和IC卡要保管好哦,不能借与他人使用啊!远程开门服务是为了应付突发情况或者特殊情况而由学生一站式服务总台提供的专有服务!

在凌晨24:00至早上5:00期间要进行远程开门的学生,请携带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等)到学生一站式总服务台(综合服务楼1层)登记后提供远程开门。

二、使用家具

入房间第一件事——验收家具

同学入住宿舍后要填写《房间验收登记表》检查所配家具是否齐全完好。

本科生使用的家具按床位号码对应。公共家具由大家共同使用和维护。

检查验收完毕,请同学们认真填写《房间验收登记表》并及时交给楼长。有损坏的家具,楼长会通知人员维修,否则将来发现家具损坏,使用者是要按价赔偿的哦。赔偿标准请详见附件。(南区学生公寓不必填写《房间验收登记表》,直接向楼长报修即可。)

使用家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用力推、拉、踩、踢、砸家具会带来损伤;

②请保持学习桌钢腿牢固,发现松动时将钢腿逆时针旋转即可紧固;

③杂品柜和吊柜内请勿放置过重物品;

④家具表面淋水请立即擦干,防止变形;

⑤衣柜内下面两层隔板可以拆卸,存放旅行包时可拆下,但要将隔板保存好。

⑥要爱护家具。发现家具损坏请立即拨打总服务台电话或上网报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是要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的。

⑦南区宿舍内各房间家具情况不同,一般会配有2~3个上下床,2~3个二人书桌,每人1个方木凳。对于房间内现有家具不得私自拆卸和丢弃。

三、电话的使用方法

如何获取宿舍电话号码?

大家可以到楼长处或打总服务台电话查询。紫荆公寓的大部分电话,插电话卡即可显示本电话号码。

如何打电话?

紫荆公寓内部可以直接拨打后五位号码,通话免费,不需插卡。例如对方电话为51532999,则拨打32999。

同学们拨打校外电话时,需用电话卡。

铁通电话出现故障或电话断线,不能正常使用,请直接拨打112咨询、报修。网通电话故障请直接拨打62782060报修。

如何为电话卡充值?

本科生入学时每位新生有一张电话主卡,该卡可反复充值、使用。该电话卡不能挂失,请同学妥善保管。如丢失请到紫荆公寓售卡处重新办理。

研究生入学时可以直接到售卡处买电话卡(综合服务楼109室)。

电话主卡内金额不足会影响通话,请及时到紫荆公寓售卡处购买专用充值卡进行充值。

篇二: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 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四条 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五条 毕业生情况登记

毕业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

(https://career.tsinghua.edu.cn),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清华大学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

导师和院系教务部门签章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 确定生源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地;其他情况均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第七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五类:

1、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2、国内深造: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3、出国(境)深造: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且已被录取;

4、灵活就业: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

5、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依据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并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变更就业年度

未按申请毕业年度如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当年度就业方案上报时间之前, 填写《研究生更改就业年度申请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s://career.tsinghua.edu.cn,下同),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年度变更手续。

本科生就业年度变更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申请就业年度变更的同学,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并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间的规定:毕业生毕业满一年之后,学校不再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后满两年,学校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第三章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其户口指标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拟就业的毕业生,每人一份,本人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一条 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既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每人一份,不得遗失。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持《推荐表》下联“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以及本人学生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后,应在毕业年度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本人登录我校就业信息网填写相关信息,再将三方《就业协议书》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协议签订完成。 三方签字盖章后,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各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三方《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违约

是指三方《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署的情况),用人单位或学生无法履行就业协议。

提请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登记表》。此表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公函(说明违约责任方与原因);

2、原三方《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3、已领取《报到证》的,须交还《报到证》原件(含下联《通知书》)。

违约责任方是学生的,学校在收到毕业生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同时对其违约行为予以公示。毕业生在公示期满后,方可领取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因个人原因违约者1)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2)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3)如要在国内深造或出国(境)深造,须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4)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按“改派”处理,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

违约责任方是用人单位的,学生不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报到

是指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返还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篇三: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 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 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 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 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 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 《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 《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 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 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

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

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

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作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作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3月和9月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并报博管办备案;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三)博士后年度考核

在站博士后还应参加院、系(所)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填写年度考核表。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

[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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