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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违反规章制度

时间:2017-05-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最高院法官精解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一、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6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喜某担任乘务员。

2008年7月28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该承诺书第三条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该第三条规定内容,后被写入公汽公司《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

2009年6月29日晚上8点半,喜某所值班公交车在某公交站点停靠时,喜某将在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价值6元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该重复售票行为被公汽公司稽查员暗访时现场查获后,稽查人员当场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对该重复售票行为作出记载并要求喜某签名予以了确认。

2009年6月30日,公汽公司以喜某违反《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规定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喜某作出扣罚600元、扣除300元文明服务奖,共扣款9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

2009年7月12日,喜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和扣发其工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公汽公司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和返还罚款等合计9020元。

2009年8月17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确认公汽公司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公汽公司支付喜某加班费、退还罚款等共计4078. 99元;三、驳回喜某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2009年9月15日,喜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违纪行为存在定性错误,不能以此认定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票款差错,主要是因为当时上车乘客较多且忙碌一天劳累过度,一时忘记才将车票重复出售。该行为是无心之失,不存在主观故意。而且,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票款差错是其过失导致,但毕竟票款总共才6元,数额非常小,不构成对公汽公司重大损害,不能认定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另外,虽然《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有其本人签名,但根据公汽公司的规定,稽查员中途上车,无论发现的情况是否违法,均可要求员工先签名,然后回公司再作处理。故喜某当时没有辩解的机会,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了自己名字。综上,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公汽公司向喜某支付赔偿金3746元;二、公汽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汽公司以喜某行为严重违反该指导性案例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案涉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关于公汽公司解除与喜某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综合公汽公司所提供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行车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定喜某确实存在将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的行为。喜某认为根据公汽公司的规定,稽查员中途上车,无论发现的情况是否违法,均要求员工先签名,然后回公司再作处理,喜某没有辩解的机会,证据不足,应不予采纳。喜某在公汽公司的上述稽查行动中,虽被稽查出侵占票款的面值只有6元,数额很小,但由于公共交通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售票和收取票款的行为均由乘务员一人在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公共汽车上独自完成。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对乘务员的收取票款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就公共交通行业而言,乘务员的诚信尤为重要。喜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已经违背了其在《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并严重违反了公交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公汽公司将喜某予以辞退,并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喜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汽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09年6月30日,喜某被公汽公司以贪污款项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涉案的票号“00224718”与“00224720”相差为一个号码,该违章记录原件在公汽公司处保存,该表在喜某签名时无任何记录。因此,表中内容不排除由公汽公司事后添加。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喜某有侵吞6元票款行为的证据。《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明显不利于喜某。公汽公司当时曾将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与能不能上班结合,喜某当时之所以承诺,完全是为保住工作机会。因此,喜某应属被胁迫签订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应当无效。另外,即便喜某有违章行为,也仅有一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其应有权获得赔偿金。综上,请求:

1、撤销( 2009)安民一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2、判令公汽公司支付喜某赔偿金3746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案涉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记载内容是否属实;(2)喜某的违章行为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针对焦点一,喜某主张其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签名时无任何记录内容,该《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一直由公汽公司保存,表中内容不排除为公汽公司事后添加。也即喜某对该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就此,喜某理应提出相反证据对该证据进行反驳。但从查明案情来看,喜某的反驳仅仅有其单方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账,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之规定,对其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又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并结合喜某签名的2007年6月29日《行车记录》上有关车票的记录可采信公汽公司有关喜某有重复卖票行为的主张。也即案涉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记载内容属实。

针对焦点二,喜某主张其仅有一次违章行为,不足以达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1、《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按额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喜某并无异议,并在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上签名确认。事后,公汽公司又将《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转化为《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并且该规定已经公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该规章制度对喜某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喜某有违反《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及《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行为,公汽公司可依据该条款解除与喜某的劳动合同。2、喜某工作岗位性质决定了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从其工作性质而言,喜某作为公汽公司的售票员负责保管公司的票款收入,与公司财务人员职能类似,应对公司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特别是其代收车票款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汽车行进过程中,很难被公汽公司实时监管。故喜某的特定职权要求其在车票款代收事项上不能有任何过错行为。而本案中,喜某将车票重复销售,造成公司收入的不当减少,严重违反公汽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很明显违反了其对公汽公司基本的忠实义务,足以构成公汽公司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上,喜某要求公汽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观点和理由

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关于公汽公司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合议庭内部曾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一)一种意见认为,喜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汽公司规章制度,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喜某支付赔偿金。其主要理由在于:1、《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中规定内容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喜某,该承诺书属于被胁迫签订,应当无效。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公汽乘务员承诺书》是对喜某与公汽公司劳动关系内容的补充,属于劳动合同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属于无效内容,不能约束喜某;2、虽然公汽公司规章制度将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等侵吞票款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该规定没有区分侵吞票款数额的多少和主观恶性大小。喜某重复售票所得仅6元,给公汽公司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可见,该行为的性质并不恶劣。在公汽公司损失十分轻微的情形下,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喜某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这种不区分损失大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明显违背,应当属于无效条款。相应地,公汽公司依据该规章解除与喜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应属无效。

(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汽公司以喜某侵吞公司财产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主要理由是,喜某重复售票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虽然不多,但其售票员的特定工作岗位与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岗位

性质类似,应当在涉及公司财产的问题上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故喜某侵吞票款的行为已与其基本工作职责根本违背。公汽公司在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将喜某上述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公汽公司依法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的依据。退一步而言,即便公汽公司规制度中未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有权解除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四、结论

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大量行为表现都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一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行为,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应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当劳动者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也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另一方面,究竟劳动者哪些行为对生产经营秩序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应由用人单位单方认定,以防止用人单位借制定规章制度之机,恶意扩大单方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劳资谈判地位实质不对等的现实决定了部分对劳动者切身利益不利的规章条款可能成为漏网之鱼,蒙混过关。此时,如果机械地以规章制度已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为由,直接依据规章中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标准,一律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免失之草率,也不符合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理念。

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拘泥于公汽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认定喜某的重复售票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是结合喜某的售票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对售票员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监控难度等诸多因素,得出喜某应对公汽公司尽到更高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而,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的《公汽乘务员承诺书》及制定的《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中对乘务员有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的行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均与售票员这一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对公汽公司更高的注意义务及忠诚义务保持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喜某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虽少,但其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对公汽公司应尽的义务。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上述案例可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违纪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怎么看待违反规章制度)致,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篇二:从实际案例看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从实际案例看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一、基本案情

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王灿,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广州市芳村区窖口街1号之三401房,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工资8900元/月。2006年8月10日,王灿向公司请假补休,直到第二天下午快下班时公司秘书才回复说,总经理不批准。而王灿这时已经买好了机票,外出旅游,不理会公司的意见,进行了休假4天。休假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王灿的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不同意见

1.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劳动法授权制订的,而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查,可以作为公司处分员工的准则。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合理。

2. 员工王灿则认为,一方面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主观上没有存在恶意,而且公司迟迟不回复,存在着恶意的嫌疑;另一方面,缺勤仅仅是4天而已,不构成“严重”的性质,《员工手册》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三、焦点分析

根据上面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中,根据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员工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严重”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条件是: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本案中,答辩人本来就没有存在任何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缺勤。即使是旷工,也只是三天而已,远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没有“超过十五天”。因此,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司法解释,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为有效,即:(1)制定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以单位名义颁布的。(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实践中,“民主程序”通常采取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形式,“公示程序”通常采取制度培训、会议宣讲等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就没有具备三个有效的条件,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没有通过民主、公示程序,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所以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作为处理本劳动纠纷的依据。

(三)按照法理分析,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确立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

(2)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

(3)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员工民主讨论过;

(4)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比如要求过早的上班时间或者过晚的下班时间;

(5)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和情节,是否多次违反。

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要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更谈不上严重后果,没有多次违反,没有恶意的动机和情节。相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的劳动纪律本身就是很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反的本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劳动纪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被认为“严重违反”。而且从请假到审核请假条的间隔时间是一天多,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嫌疑,想乘机找理由炒被告(原告最近正好处于改革转制的非常时期)。

另外,“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一直要经过民主程序,也是我国劳动法历来的精神,在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也有体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四、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件最后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没有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补偿8万多元钱。

如何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案由]某甲就职于某外资企业A公司,与同事乙共住一间公司宿舍。因甲、乙两人工作时间上有冲突,乙经常上夜班回宿舍影响甲休息,为此甲多次向A公司行政部口头反映,但行政部一直未作适当处理。2005年10月15日晚,甲因乙影响其休息与乙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双方都受伤但伤势较轻。事后,行政部曾找甲、乙两人了解情况。事隔两日,甲、乙均收到行政部的解雇通知书,理由是两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但甲、乙两人从未见过什么《员工宿舍守则》。甲更是觉得事出有因而被解雇的冤枉,向A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被严正拒绝。

评析:这个案例看起来比较简单,用人单位A公司因员工甲、乙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任何赔偿。但仔细想一想,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A公司是以甲、乙两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为由解雇他们的,但是否真得存在

《员工宿舍守则》这样一个制度?该制度是否有效,是否有过公示或为公司员工所共知?

二、既便是《员工宿舍守则》存在并已生效,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从实操角度来看,目前的劳动立法还略显粗糙,对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尚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首先,虽然在举证责任上基于举证能力的差异用人单位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我们应该同时看到,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越大,其造证能力和主动性也越大。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A公司)代表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为了弥补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随时刨制出一份有针对性的制度,发文日期上作点小动作,盖上公章,让各部门负责人签收,以应对员工甲、乙可能就公司制度提出的质疑。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员工甲、乙有口难辩,总不能劳师动众申请笔迹鉴定吧。所以,如何从形式、内容上规范用人单位的举证行为,杜绝用人单位的造证现象,应是完善劳动立法的应有之义。

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但相关司法解并没有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一个界定。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与员工方的劳

动合同,倒是符合情理。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变数就太多了,用人单位的随意性也就太大了。就本案而言,甲与乙的行为能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关键点之一。如何认定,似乎在很在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在实现实体正义时的取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方确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非常严重的后果、累教不改等,则理所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该事先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有规定的可以遵从,否则容易产生歧异。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发布时间:2006-06-05

[案情>吴某于1997年3月被聘为某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1997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1999年5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0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吴某被释放。2000年12有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比较混乱、不合理,甚至还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呢?对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适用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

本案中,根据被告银行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违反本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或者虽非严重差错事故,但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的,应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一项规定并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可以直接适用,单位据此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有过错。

篇三:《准则》和《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学习《准则》和《条例》考试题

姓名 时间 成绩

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

1、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是___C_。

A、党的农村组织B、党的城市组织C、党的基层组织

2、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__C__,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A、根本领导原则B、根本管理原则C、根本组织原则

3、党员的党龄,从___C_之日算起。

A、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B、递交入党志愿书C、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

4、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__B__的先锋战士。

A、社会主义觉悟B、共产主义觉悟C、共产主义理想

5、党章共有__11__章___53_条。

A、10章、53条B、11章、53条C、11章、52条

6、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__B__。

A、解放全人类B、共产主义C、共同富裕

7、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的原则是__C__。

A、组织介绍吸收B、个人吸收C、个别吸收

8、《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修身中__C__。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9、党是根据自己的_B___,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A、准则和章程B、纲领和章程C、纲领和准则

10、党章总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__C__,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A、共产党执政规律B、社会主义建设规律C、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

11、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__C__。

A、社会主义中级阶段B、社会主义高级阶段C、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2、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__C__。

A、阶级矛盾B、人民内部矛盾C、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13、党章总纲指出:A____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A、发展B、开放C、改革

1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__B__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B、改革开放C、科教兴国战略

15、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__B__。

A、制度建设B、生态文明建设C、作风建设

16、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___A_、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改革开放C、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1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经过考察认为其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__C__。

A、留党察看B、延长预备期C、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8、我们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__C__体制。

A、计划经济B、商品经济C、市场经济

19、中国共产党主张按照__C__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

A、和平谈判B、两岸三通C、“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20、党章总纲强调,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_B___水平。

A、规范化B、科学化C、制度化

21、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__A__。

A、密切联系群众B、理论联系实际C、批评与自我批评

2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___A_。

A、1年B、2年C、3年

2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_C___之日算起。

A、递交入党申请书B、递交入党志愿书C、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

24、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__B__。

A、决策失误B、脱离群众C、思想僵化

25、党章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__C__的群众组织。

A、青年B、青少年C、先进青年

26、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__B__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A、开除B、罢免C、辞退

2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__C__的时间。

A、十几年B、几十年C、上百年

28、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___A_。

A、应当作出书面结论B、不必作出书面结论C、可以作出书面结论D、必须作出书面结论

2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A___处分。

A、从重B、从轻C、加重D、减轻

3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___A_其预备党员资格。

A、取消B、停止C、终止D、中止

二、多选题20题(每题2分):

1、《廉洁自律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对“廉”的具体化,要求党员正确对待

和处理好__ABCD__之间的关系。

A、公与私B、廉与腐C、俭与奢D、苦与乐E、荣与辱

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___A_ 、_B___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__D__、选举中

央委员会___E_。

A、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B、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C、解释党的章

程 D、修改党的章程E、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F、选举中央政治局

3、在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CD__

A、只能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B、必须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C、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D、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4、我们的立国之本是__ABCD__。

A、坚持社会主义道路B、坚持人民民主专政C、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D、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_AB___。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C、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D、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E、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6、加重处分,是指__AB__。

A、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B、加重一档给予处分C、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D、减轻一档给予处分E、从轻一档给予处分

7、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__CD_处分。

A、严重警告B、开除党籍C、留党察看D、撤销党内职务E、警告

8、因过失犯罪___ABC_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A、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B、被判处管制C、被判处拘役D、被判处拘留E、被判处劳教

9、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___AB_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A、司法机关B、行政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政府E、人民法院

1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__AB__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A、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B、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其上级纪检机关C、承办案件的国家机关D、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E、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

11、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__BD__处分。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12、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__AC__处分。

A、警告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撤销党内职务

1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__BD_处分。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警告D、撤销党内职务E、严重警告

14、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_ACE___。

A、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C、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D、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职务处分E、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___BD_,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责任者B、直接责任者C、领导者D、领导责任者E、领导干部

1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__ABC__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私自扣压B、销毁C、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D、篡改E、忽视

17、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__AE_处分。

A、严重警告B、开除党籍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E、警告

18、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___AB_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E、开除党籍

19、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__AB__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E、开除党籍

20、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___AB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记大过E、撤职

三、判断题30题(每题1分):

1、党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正确)

2、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应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正确)

3、党章中把“克己奉公”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廉洁自律准则中的“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规定是一致的。(正确)

4、《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正确)

5、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9项,享有8项权利。( 错误 )

6、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正确)

7、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错误 )

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错误 )

9、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10、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正确)

11、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正确)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正确)

1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14、私自携带、寄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15、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16、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

1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正确 )

18、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正确 )

19、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确 )

20、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

2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

2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2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确 )

24、按照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正确)

25、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确)

26、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正确 )

27、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正确 )

2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确 )

29、某区区委书记的儿子在该区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其本人不辞去现任职务,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错误 )

30、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15年春节期间,郑某辖区某美容公司以节礼名义送给郑某一张价值2000元的美容卡,被郑某转送给其妹妹使用,郑某的行为应以受贿定性处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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