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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建设施工合同范本

时间:2017-04-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6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篇一: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的。课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年12月份,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年4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号文件,发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附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11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三、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解读

1、《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解读

1.1、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其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此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由于招标人应对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合同价格必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只能是签约时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标或报价的“签约合同价”。为保障术语的一致性,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专门定义了“签约合同价”,并在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价格形式。

1.2、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

新版《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合同双方另行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既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针对工程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一方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降低工程价款、规避费税等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2.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

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2)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2.2、增加了“联络”条款

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之间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相互之间推诿拒绝签署接收工程联络文件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合同参与各方的合作意愿,而且严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3、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

为明确各类工程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2.4、[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5、[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2.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借鉴了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2.9、增加了[样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广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材料供应均属凭样品买卖的采购合同。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2.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2.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12、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2.13、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新版《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14、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四、2013版《示范文本》的问题与不足

综合考察2013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设计和条款安排,应当认为该合同条件反映了我国工程合同参与各方的权义关系,体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需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是本次合同范本修订工作,未能妥善的解决下列问题。

(1)《示范文本》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如通用条款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在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问题上,示范文本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这将会给合同使用者造成困扰。

(2)《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设计尚缺乏配套制度《示范文本》引入了专家“争议评审”制度,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专业化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起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考核、取费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3)《示范文本》与其他合同文本的关系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2007〕第56

号令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住建部结合本部门情况,于2010年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应用范围予以确认。篇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解读与应用

作者:张进 杨建喜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19期

摘要: 笔者拟通过寻找新旧版施工合同的差异,以期给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操作指引,助力企业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abstract: the author intends to fi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ver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late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contribute to enterprises better safeguard their interests in practice.

关键词: 新版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对照;合同管理措施

key words: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067-020 引言 自2013年7月1日起,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新版施工合同)开始正式实施。《示范文本》虽属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应属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作为判案的根据。因此,认真研读新版施工合同十分必要。

1 新旧版施工合同条款对照比较

新旧版施工合同条款对照比较如表1所示。

2 新版施工合同下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2.1 重视合同交底 虽然新版施工合同扭转了多年来合同文本不利于承包方的局面,但由于其并非强制使用的合同文本,而建筑市场长久以来都是发包人主导的买方市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发包人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删除对发包人不利的条款,因此承包人应在熟读新版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谈判,避免稀里糊涂中提高了自身风险。另一方面,新版施工合同在寻求突破与创新的同时,也对承包人作出了许多默示条款,如:7.8.2款、12.3.3款、12.3.4款13.3.1款、14.2款、19.1款、19.4款、19.5款等,这对于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合同签订后,应由合约部、顾问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梳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2 加强资料归集 新版施工合同多处提到了“书面形式”的用语,这提醒施工企业应注意保存与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沟通文件。特别是在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违约等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记录等,重要文件应要求发包人、监理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完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主张权利。

3 结语

新版施工合同构建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注重平衡发承包人的

篇二:2016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2016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来源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方:xxxx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包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地块地处江东,位于甬港饭店以北、甬港北路以东、河流以西,总用地面积约为1.93公顷,分为二个地块。容积率1.8,绿化率30%,建筑密度34%。总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约3.5万平方米,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沿街商铺,地下建筑约2.1万平方米。土建及水电工程总造价约8千万元,此造价不作为工程款付款依据。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土建及水电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总承包(不包括甲方单独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价款由甲方按分包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单独拨付由乙方签字付至分包单位。

1、甲方单独分包工程主要包括:桩基、土方、门窗、外墙幕墙、钢化玻璃雨蓬、电梯工程、防火卷帘门、智能化、有线电视、消防、人防、电信、自来水、供电、煤气、公共部位装饰装修、户内精装修工程等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2、门窗安装,乙方负责洞口四周粉刷及相关修补,并保证施工质量,如门窗四周渗漏,应由乙方负相应责任。

3、自来水、消防、弱电、电梯、设备、煤气等工程由专业施工队伍分包,乙方预留好水表箱、消防箱、配电箱等洞口,预埋完成后乙方做好四周塞缝及背面修补并粉刷好,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电梯安装单位在井道内搭设脚手架费用自理。

4、公共部位装饰装修、户内精装修工程等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乙方预留好相关洞口,预埋完成后粉刷好,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

5、精装修户内分隔墙体及粉刷由乙方施工,图纸按精装修设计图施工。如因市场变化甲方有权对精装修范围进行调整,如部分不做精装修仍按原设计图纸施工。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按照“先做后付”的原则支付工程款,在本合同签订后,总承包人收到工程

施工图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所承包项目的工程预算,经甲方在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工程联系单结算时调整,钢筋量差乙方上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实调整)。未按规定上报工程预算,甲方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款,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为保障材料款额、人员工资落到实处,乙方严格按甲方工程款拨付流程(详见流程)规范操作,甲方准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如乙方未严格按甲方工程款拨付流程操作,甲方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对甲方审核工程进度拨款有异议,应当场书面告知甲方,由甲、乙双方重新核对,核对期间造成资金到位延期由乙方负责,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认额作为付款依据,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按实际工程量上报(包括单项5万元以上联系单),在15个工作日内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审定实际工程量的80%,并扣回当月全额水电费用。

4.2土建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要求标准(含单体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经甲方、监理、精装修分包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实际工程量的83%,单体竣工验收通过竣工备案证明出具日后一个月内付至完成实际工程量的90%,未办理结算前不能以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或节日来临等为由追加工程款。

4.3竣工结算双方确认后扣除各项应扣、未扣费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保证金),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竣工备案证明出具日后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二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

四、工程款的结算

1、工程结算规定

1.1计价依据:《2016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及浙江省和xx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正刊信息价(综合版)及有关文件;综合费用地下室顶板以下(包括地下室顶板)及地下室顶板以上15层小高层(包括裙房)按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二类的中值计取、地下室顶板以上11层小高层(包括裙房)和地下室顶板以上别墅按建筑安装工程三类的中值取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均按中值计取其中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材料搬运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不计取,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费按甬发改投资[2016]400号文件调整按定额基价计入直接费,按所承包工作内容的施工工期前80%月份《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定额人工单价的差额乘以定额人工消耗量计算价差,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价差部分不作为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基数。

1.2工程量计算依据:按施工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和有效的变更联系单按实结算;

1.3、材料价格取定:材料价格(除合同条款明确及甲方定价外)取定依据《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按《xx市建设工程信息》(正刊)信息价实际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进入结算(其中钢筋、商品砼定牌,钢筋、商品砼地下室顶板以下(包括地下室顶板)按各单体开工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日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地下室顶板以上按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日至主体备案证明出具日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价格采用先后顺序:《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双方协定价。

1.4、施工技术措施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套用《2016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其他技术措施费按约定计算费用,另外不计取。

1.5、乙方承诺按上述1~5计价原则,最终结算价乙方自愿让利:地下室顶板以下(包括地下室顶板)结算总价下浮12.5%,地下室顶板以上15层小高层(包括裙房)结算总价下浮13%,地下室顶板以上11层小高层(包括裙房)结算总价下浮10%,地下室顶板以上别墅结算总价上浮3%。但甲方定价的材料除外,让利方式为税后结算总价下浮。工程结算总价=[直接工程费+施工措施费(中值)+综合费用(中值)+施工技术措施费+规费+税金+人工费价差×(1+税金)]×(1-下浮率)+独立费+总包管理配合费。合同签订后定额、费率、规费等有关政策变动,不作调整。

2、为便于乙方对甲方分包工程的管理,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收取外墙幕墙工程按8元/平米(按外墙幕墙结算面积)、外门窗按8元/平米(按外门窗结算面积)、精装修和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按5元平米(按精装修工程套内净面积)进入独立费;防火门、进户门、地下室人防、电梯安装(仅按安装费计取)按其结算造价的3%进入独立费计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消防按其结算造价的2%进入独立费计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智能化+电信+有线电视+其他分包工程等的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按建筑面积1元/㎡进入独立费;挖土总包管理配合费和现有设施使用费及湿土排水费等挖土有关全部费用按5元/立方米进入独立费。上述费用包含水电费、场地占用、道路通行、食堂、现场提供仓库使用、水平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人货梯、塔吊)(包括驾驶费)、现有脚手架使用费、与分包方配合及交叉施工的损失费、甲方临时要求的赶工技工措施费,除此之外乙方也不得再向分包单位和甲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但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好各分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如乙方应根据自己的施工进度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并承担各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全部责任。上述第、条不包括水电费、具体与分包单位自行结算。分包单位如需生活设施及办公设施用房,应在总承包单位搭设临时设施时统一搭设,费用由总承包向分包方按成本价收取。总承包人在单体竣工验收通过日后(总承包人在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拆除前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精装修、外墙幕墙工程等单位仍需使用的,人货两用梯按10000元/台.月计算。

3、甲方定价定牌材料: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甲方定价定牌的范围进行调整,甲方定价定牌材料及结算方式:

3.1定牌定价材料,具体材料:

土建部分:各类阳台(露台、空调)栏杆、防水材料(各类高分子卷材、SBS卷材、防水涂料)、屋面保温材料、保温砂浆、耐碱纤维网格布、钢丝网、外加剂、粘结剂、勾缝剂、普通装饰材料(地砖等)、油漆涂料(外墙涂料、防霉涂料、耐磨地坪等)、界面剂、变压式排烟道、排气道、排烟帽、排气帽、盖板等。其他各类高档装饰材料如花岗岩、大理石等以及其他xx市和浙江省无正刊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

水电安装部分:甲供材料:所有甲供材料到场后的卸货与保管均由承包方负责,仅计取

1.6%采保费,其他费用不计,具体材料有:电表箱、配电箱(含非标箱)等政府部门要求以及甲方要求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定价定牌材料:安装材料和设备包括生活水部分:给水管、排水管、雨水管及配件、阀门、法兰、沟槽配件、、水泵、水表及水表箱、铜质水龙头、套管;生活电部分:电线电缆、电线管、金属桥架、开关、插座、灯具;以及其他xx市和浙江省无正刊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

3.2结算方式:定牌定价材料和设备统一按甲方定牌定价采购价×(1+10%)计取不下浮,包括综合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其他一切费用,所有定牌定价材料和设备的施工人工费、机械费等均按03定额及合同执行。

4、甲方定牌定价材料,按施工图定额用量进行结算,实际用量(按供货单位提供数据为准)少于施工图定额用量的,则按实际用量乘以定额损耗结算。

5、工程所需材料信息价套用及定价:

5.1圆钢、螺纹钢按各级别钢筋(Ⅰ、Ⅱ、Ⅲ级钢)综合价;

5.2水泥按70%散装水泥价,30%袋装水泥价;

5.3黄砂套用淡化海砂价;

5.4工程钢砼结构与墙体拉结钢筋采用环氧树脂植筋或砌块墙体采用铁件拉结,按2.0元/根进入独立费结算(包括墙体拉结钢筋范围内所有钢筋或铁件);

5.5所有需做抹灰砼面及加气砼砌块墙面均批刷界面剂,界面剂材料按800元/吨结算;

5.6如天棚不粉刷直接批嵌腻子增加砼板底表面整修费用,按天棚面积乘以1.5元/平方米;

5.7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的零星点工,在工程结算时普工按60元/工日计算,技术工按90元/工日计算,工程量以甲方签证的联系单为准;1m3及以下挖机台班单价按900元/台班(机械进退场费不另计),1m3以上挖机台班单价按1600元/台班(机械进退场费不另计);因甲方要求需凿混凝土、墙体的费用为:凿钢筋砼450元/立方米、凿轻质砌体200元/立方米、凿砼或粘土多孔砖250元/立方米。

5.8本工程地下室基坑围护梁工程按地下室顶板以下部分结算办法结算,地下室基坑围护、支撑梁等由乙方负责凿除,凿除及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6、给水管、排水管的管子配件不再另行签证价格,其用量及单价按定额执行,其连接方式的不同,也不再另行调差。

7、水、电费用支付:本工程中乙方所发生的所有施工、生活用水、用电均由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8、结构实体检测、室内空气检测费、保温检测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支付(甲方分包工程检测除外)。

9、本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等,按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保险由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10、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和结算审计有关约定

10.1、总承包单位应在所承接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并向甲方上报竣工资料,未能按期交接结算资料的,每延期一天按总价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在工程结算申报时,总承包单位应完整准确的上报工程联系单原件,不得涂改,经资料交接后不得补报,其中工程联系单先上交甲方项目部核对并书面确认。

10.3、作为竣工结算的竣工图应由甲方现场监理、工程项目部、技术部认可签字,未按要求编制的竣工图,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竣工决算;预结算书要求规范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算人员资格章,一经上报均不得修改、调换,并完整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会审交接单》。未按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提交结算资料而造成结算延期或其他后果的应由总承包人承担。擅自更改联系单内容,影响工程造价的,联系单视同无效,不予结算。

10.4、乙方在结算编制过程中应收集完整联系单等结算资料,自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之日起,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10.5、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甲方安排的竣工结算的二审(第三方审计),对于不能主动配合审计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并由总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后果。

10.6、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日起,应在5个月内向乙方书面回复,根据审计初稿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乙方收到甲方审计初稿后14天内不书面回复意见并提供依据,视乙方同意甲方的审计结果,按此结算工程款;如乙方有异议,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提交甲方由甲方指定xx市甲级资质工程造价事务所审定。

10.7、总承包人上报的结算经甲方或委托中介咨询单位审计后,对核减金额超过上报

篇三:2016年工程合作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参与投标的(以下简称主合同),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业主将该合同授予甲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实施责任及要求

1、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的实施责任交乙方承担(包括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变更工程)。

2、工期、质量必须满足主合同或业主要求。

第二条甲方责任

1、负责及时办理主合同的履约担保和动员预付款担保手续。

2、负责为乙方实施主合同提供相应的授权,解决只能由甲方解决的事项。

3、负责及时向乙方传递来自业主、监理、沿线地方政府的涉及本协议执行的指令、通知、图纸、资料等。

4、负责在乙方所做计量支付申报工作上,及时办理需要自身完成的工作。

5、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量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乙方责任

1、负责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责任。

2、负责以自身资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该工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自觉接受甲方、业主、监理的各项监督检查。

4、负责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甲方为办理主合同保函而向银行交纳的抵押金_____元及相应的财务费_____元。

5、负责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本协议履约保证金_____元。

6、保证不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

7、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8、负责及时清偿为实施本工程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9、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统计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业主计量支付报表批复后3日内传至甲方。

10、工程结束后,除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外,还需向甲方提交业主终期支付报表,交工证书、施工总结等。

11、负责为甲方派遣到本工程从事本工程管理、或解决需由甲方出面解决的问题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印章管理

项目经理部印鉴由甲方授权代表管理,用印范围只对业主和监理以及当地政府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证明、工程结算及费用拨付等。因乙方组织施工所需的劳务合同、机械设备购置和租赁合同、各种材料采购和加工合同、临时征地合同等确实需要使用项目经理部名称和印鉴时,须经甲方代表同意,用印人必须是乙方或乙方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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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费用、结算与支付

1、业主支付给本工程的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工程结算款、奖金一律归乙方所有,相应的罚金亦由乙方承担。

2、甲方收取管理费为主合同总价的%(含变更、索赔费用)。施工过程收取以乙方当月统计产值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收取管理费总额以业主终期计量支付工程款为基数进行计算。乙方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管理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收到银行保函抵押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

4、业主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复责任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

5、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各种税赋,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6、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于每月30日前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负责给派出人员发放工资,时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后6个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对于主合同所规定的甲方的合同责任,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进度与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业主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施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须及时自费清除污染,赔偿受污染方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乙方须自费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向受损方赔偿。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因此招致业主对甲方的处罚,应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加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6、若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则乙方应按延迟付款总额的0。5‰。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7、未足额

2016版建设施工合同范本

缴纳各种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本工程施工权收回。

8、若乙方擅自将本工程分包转包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若乙方未及时清偿本工程实施所产生的债务,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应与本协议一起共同执行。

第八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达标,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保修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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