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保法)第 106 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条规定通过在单行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方式,解决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上位法授权不足的障碍,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从贯彻落实未保法修改精神的工作全局,公益诉讼对未保法修改特别强调的国家责任立场,具有以诉讼机制予以实现的特殊价值。
确立未成年人公共权利由“宣言”到“诉讼”的实现路径。现代法治经验表明,即便一项权利被赋予得很充分,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所谓的权利也仅仅是观念中的存在,并没有其他实际价值。因此,将公民权利落到实处,必须要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来说更是如此。修订后的未保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凸显此次修订更加强调国家责任的履行,值得充分肯定。但既往经验表明,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规定了未成年人权利,如果缺乏具体权利的落实机制,就会导致立法赋权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如何真正落实好本次立法修改对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应该强调创新未成年人权利的诉讼程
序保障机制,将宣言式的立法赋权具体化、实质化是确保立法效果充分实现的重点。
具体来说,修订后的未保法的很多亮点都涉及未成年人群体的公共利益,例如关于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推销商品、提供有偿课程辅导;保障校车安全;公共场所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住宿经营者的询问义务;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管理等等。这些立法修订内容如何落地?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公益诉讼司法维护机制。在前期试点过程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比如,针对某违规运...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月,98元/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