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 2 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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