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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2017年广东佛山市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消息及养老保险]

时间:2018-12-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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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深入推进的新形式,进一步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佛山市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消息及养老保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佛山市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消息: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村卫生站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诊疗行为;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
  2.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镇(街)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二)加强村卫生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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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区、镇(街)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2.规范村卫生站的名称。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
  3.强化区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区、镇(街)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管理。
  4.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区级卫生部门委托镇(街)医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同时将条件成熟的村卫生站逐步升级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站资产纳入镇(街)医院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区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2017年佛山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三)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粤卫〔2013〕8号)要求,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镇(街)医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
  2.将村卫生站纳入居民门诊医保统筹实施范围。各区在推进门诊医保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门诊服务纳入居民门诊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门诊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要与在镇(街)医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持平,居民门诊医保支付70%。各区应结合推进居民门诊医保统筹,充分发挥居民门诊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优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居民门诊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居民门诊医保资金进行支付。各区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要求,充分发挥居民门诊医保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并综合考虑居民门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对纳入居民门诊医保报销范围的村卫生站进行补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站给予补贴,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具体补偿政策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偿资金由区、镇(街)、村集体和卫生站事业收入等方面多方筹集安排。
  2.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问题。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及提高其城乡居保待遇水平。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并对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允许60岁以上(含60岁)的乡村医生,通过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0年)的缴费方式提高其城乡居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趸缴按照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缴一点、村集体经济补一点”的方式进行,个人和村集体经济具体分担比例和缴费水平由各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贯彻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已离岗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1至12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个人账户。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培养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镇(街)医院、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镇(街)医院要协助抓好培训计划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以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结合《佛山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升级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的“基层服务提升工程”,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完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区、镇(街)政府要重视村卫生站的建设和运转,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村卫生站的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偿等问题,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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