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部管理会计凭证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公司办理制度第 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三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填制销售退回发票外,还必须有销售退回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销售退回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五条 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七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八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
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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