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办发[2008]1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9]48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镇直学校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8%的水平予以倾斜,为每人每月62元;
村小(含三办所属村小、片级学校)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12%的水平予以倾斜,为每人每月93元,并根据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工作人员调离后即取消。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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