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有关刑事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篇一 《 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包括专门以侵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虚假诉讼,也包括在诉讼中作假证等诉讼作假行为,但不包括具有真实诉讼内容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为...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月,98元/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