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的法律规制
疫情影响下经济下行进一步加剧,地方政府基建投资随之加码,举债融资方式也是“各显神通”。同时,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会议明确,要始终树立债务风险意识,不因疫情及财政困难而放松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为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的原因分析 抛开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宏观体制原因外,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原因大体如下:
(一)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观念问题
1.举债融资方式合规性意识不足,本着法不责众的观念利用平台公司或其他违规模式融资。
2.举债融资预算约束意识不足,重项目举债建设,轻债务管理偿还,形成了企业借债、政府使用、偿债资金无法落实的局面,债务偿还主要依靠土地收入和借新还旧,或者寄希望于下届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救助,“上任点菜,下任买单”的投机观念普遍。
(二)一些金融机构推波助澜
地方基建融资因有政府信用背书、融资风险小,融资规模大、利于业绩提升等特点为金融机构所青睐。基于此,一些金融机构绑架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以政府信用代替商业化评估,放松合规性风险管控要求,帮助地方政府违规举
债融资,以致于政府购买“金融”服务、利用平台公司作公益项目业主融资等违规方式泛滥不止。
(三)现有合规的举债融资方式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要
PPP 模式和政府债券模式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明确提出的举债融资方式,也是政府举债融资仅有的两种合规方式,但两种方式无法完全满足地方政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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