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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论假冒伪劣的成因及法律对策]

时间:2019-03-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假冒伪劣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本文从生产和销售者的利益驱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产品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几个方面分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原因。并且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来寻找法律对策。
  [关键词] 假冒伪劣 成因 法律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经济给社会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糟粕。市场经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人们的智能和潜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所激发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被一些私心、私欲恶性膨胀的人违法滥用的典型表现。
  
  一、假冒伪劣的产生原因
  
  1.“贪图暴利,惟利是图”这八个字几乎是所有经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表述。但是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厂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其生产经营的目的都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是其途径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大量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存在于社会,说明其有一定的市场,消费者的不良意识正是为假冒伪劣提供了广阔的存在空间,对假冒伪劣的大量出现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拜金主义对人的价值观念有着巨大的冲击,这一方面有助于商品经济观念的形成,但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对金钱的崇拜,致使社会生活被打上金钱万能的烙印,对物质生活有着过高的追求。但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有能力购买他所追求的商品,所以就存在部分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的制约及盲目崇拜名牌的心理,在消费正品的支付能力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下,转而把眼光投向不影响消费,价格低廉的假品,这样他们就对假冒伪劣商品有着一定的需求。
  3.产品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的对象或内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不是完全相同的,从而形成交易双方在信息的拥有量上的不对称。在这其中,由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有限,对于商品的相关信息的了解明显处于劣势。而作为交易对象或内容信息占优的卖方,在赚取最大化利益的驱使下,会对信息处于劣势的买方隐藏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这就导致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这样,处于劣势的买方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商品时,无法辨其优劣真假,由于根本就分不出正品和假冒产品,其理性选择就是进行折衷处理,在价格和质量之间进行权衡。而厂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一切降低生产成本。因此,这无疑激励那些厂家生产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形成假冒伪劣商品将优质商品逐出市场的现象,最终导致假冒伪劣充斥市场。
  
  二、假冒伪劣的法律对策
  
  1.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在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之中,在形式上汇集了民法、刑法、行政法为一体,这无疑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而作为中国产品责任法律核心的《产品质量法》,将国家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和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规范归为同一部法律,并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分工主义原则,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产品责任立法的要点,应是确立产品缺陷致损的民事赔偿责任,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加大民事处罚力度。将监督、规范产品质量的行政法规与规定产品责任赔偿的民事法规分开,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并着重突出其“民法性”。
  2.确立地方各个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责任制
  目前,在治理假冒伪劣的过程中,执法体制不顺,交叉执法、推委执法现象不断,严重损害了执法权威。合理界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打假”职能分工和配合的职责已经提上日程,必须要逐步消除“打假”的体制性障碍,避免“打假”过程中的地方保护、部门冲突、条块分割等现象,完善“打假”体制,综合发挥各部门合力,提高查处效率。
  3.简化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采取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方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诸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产品责任纠纷无疑是最具权威性的解决方式,但就现实状况来看,尽管产品缺陷致损事故层出不穷,但真正诉诸法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并不很多,其原因在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畏惧。有的缺陷产品本身价值较低,诉诸法律的成本又高,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不愿诉请法律保护。因此,我认为,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受损后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应积极简化诉讼程序,如设立小额审判法庭,审理那些数额小,案件事实清楚的产品致损案件。
  总之,在我国假冒伪劣有着其得以生存的土壤。物质利益的驱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人们法律意识不强,产品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都加速了假冒伪劣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严重阻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我们应当分析假冒伪劣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寻找适合的法律对策,制止假冒伪劣在中国文明土地上的飞速泛滥。
  
  参考文献:
  [1]《关于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分析》 吴旭东,田雷《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1
  [2]《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学思考》 叶兴波著 《中国经济问题》1996.2
  [3]《整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对策――论产品责任法的完善》 梁晓真著《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4
  [4]《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与对策》 王文著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1
  [5]《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对策》 吕福玉著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报》 2002.0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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