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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申请书

时间:2017-04-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一: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阿连,女,20XX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

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阿连

>抗诉申请书二:民事抗诉申请书 >>(2321字)

申请人高XX,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XX苑XX幢XX室。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XX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XX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XX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篇二: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XXX在行凶后未积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赔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XX检察院

XXX 2012年3月26日申请人:

篇三:专业律师的心得分享

To be a Excellent Lawyer

律师实务“十字诀” ........................................................................................................ 1

怎样“炼”成优秀的诉讼律师 ......................................................................................... 4

律师实务“十字诀”

摘要:

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开汽车、做医生一样,没有实践,没有经验积累,就难以做好这一工作。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是做好律师工作的座右铭。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有七类:担任法律顾问、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刑事辩护和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调解和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这些律师业务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注意事项。分析律师各项业务的特点,了解其中的注意事项,对于做好律师实务,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稳——行政案件代理要“稳”。要稳扎稳打,不要草率行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主要有三类:原告代理、被告代理、第三人代理。实践中以原告代理居多。原告代理是“民告官”的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需要讲究诉讼战略和战术。首先,诉讼战略要稳。要不要打,怎么打,要有一个策划,要有一个分析。政府是强势群体,而原告往往是弱势个体。对于此类诉讼,当事人需要考虑风险和效果,律师需要勇气和智慧。只有稳扎稳打才能实现诉讼目的。其次,诉讼战术要稳。是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合法性,还是针对行政合理性;是主攻程序,还是主攻实体,这些都是在选择行政救济手段时就要事先考虑的。在主攻方向方面,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主攻主体(越权无效等)、主攻程序(程序违法无效等)、主攻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等)。在实践中,主攻主体和程序的成功率相对要高,主攻实体处理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成功率相对会低。律师在代理“民告官”时需注意:①选准被告主体,不要告错被告;②找出利害关系,主张原告权利;③选择救济途径,寻求最佳处理结果;④注意行政诉讼特有原则,选定合适代理方案;⑤交叉代理诉讼,防止干扰和报复。

2、准——刑事辩护要“准”。要有的放矢,不要乱轰滥炸。律师的刑事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被害人代理和自诉代理,其中主要是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主要是“官告民”的诉讼,处理力度大,可抗辩的理由少,因此在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的抗辩准确度要求是最高的。这就要求律师辩在点子上,要辩得准。如辩得离谱,就好比炸弹未炸中对方目标而炸在自己阵地一样,不仅不起任何作用,反而会产生不利后果,如对本该轻判的没有轻判,对本该判缓刑的无法适用缓刑。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应考虑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三难”现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①侦

查阶段应注意:办全委托手续、依法会见咨询、正确确定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尽量不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②审查起诉阶段应注意:取齐案件材料、适当提出律师意见;③法院审判阶段应注意:分析罪与非罪要准、分析此罪与彼罪要准、量刑建议要准。

3、狠——商事案件代理要“狠”。要出手有力,不要温文尔雅。商事案件即经济纠纷案件。商事案件的一审代理也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商事案件是“民告民”案件,具有平等的对抗性。商场讲究利益的最大化,商事案件代理,无论是原告代理、还是被告代理或是第三人代理,都需要在合法保护范围内“刀快手狠”。原告可以“漫天要价”,被告可以“着地还价”,第三人要“鼎力相助”。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方案和诉讼手段上要既狠又快:①原、被告都要尽量争取管辖权;②原告要采取有力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可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③被告要用好反诉权或答辩权;④原、被告都可申请追加第三人;⑤原、被告均可依法行使申请调查权和申请鉴定权;⑥当事人均应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4、细——民事案件代理要“细”。要仔细认真,不要粗心大意。广义的民事案件分为一般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即狭义的民事案件。这些民事案件在律师实务中主要是有关身份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如离婚、继承、损害赔偿,等等。对这些案件,主要需要注意:①代理方法细。不要动辄就打官司,可先协商、调解,实在解决不了再打官司,并尽量调解或和解;②收集证据要细。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细致的工作可以取得原本没有的关键证据,从而在诉讼中“稳操胜券”。

5、 韧——申诉再审案件代理要“韧”。要锲而不舍,不要浅尝辄止。申诉再审案件代理主要有刑事案件申诉、行政案件申诉和民事案件再审代理等。申诉和再审代理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启动新一轮审判程序的代理,是律师诉讼代理中最难的工作。办理申诉再审案件,要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和不畏艰难的勇气。成功和失败往往在那“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办理申诉、再审代理的案件需要注意:①法律文书的名称要正确、材料要齐全。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行政案件用申诉状,民事用再审申请书;②注意申诉或再审的不同主体。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被告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必须是本案当事人;③申诉或再审的法院要选择正确。刑事案件的申诉可以向终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行政案件申诉也可以向终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而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④注意民事再审事由放宽的情况。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5种申请再审情形,而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3种加2种共15种的申请再审情形;⑤民事再审的期限要注意。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二年。

6、专——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要“专”。要业有所长,不要泛而不精。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没有诉讼元素或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面广量大,律师实务中常见的有公司上市、企业兼并、破产、重整、股权转让、投融资、房地产、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等等,可谓包罗万象。律师的工作载体主要有法律意见书、法律分析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律师见证书、律师函以及经律师草拟或修改的合同文本。由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既涉及法律事务,又涉及行业专业知识,且各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专业跨度大,因此律师代理要向专业化发展。样样“通”不可能样样“精”,只有专攻一行,才能有所建树。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要注意:①要熟悉和掌握该行业的专业知识;②要精通涉及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③对律师工作载体要

精益求精;④要充分考虑潜在风险。

7、和——调解与仲裁代理要“和”。要和谐双赢,不要两败俱伤。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代理一方参与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仲裁分为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一方参与仲裁活动。由于调解和仲裁的对抗性没有诉讼强,故律师参与时需要柔性和适度。在确定和解方案时,要尽可能在形式上“和”,做好“和事佬”,促成和解;在结果上“和”,尽可能兼顾双方利益,实现双赢。律师在担任仲裁代理人时要注意:①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明确。如约定仲裁的条款不明确或仲裁机构不明确,可及时提出主管异议,或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②选好仲裁员。不要放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要选择公正、有威信、懂专业的仲裁员。③注意仲裁不公开审理和一裁终局的特点,采取适当应对措施。④用足用好救济措施。不服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

8、勤——担任法律顾问要“勤”。要勤勉尽职,不要顾而不问。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活动。律师无论担任个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无论是常年法律顾问还是短期法律顾问,无论是综合法律顾问还是单项法律顾问,都要注意一个“勤”字:①嘴要勤。要经常与顾问单位保持联系,平时要多通电话,多了解企业近况,多答疑解惑。②手要勤。要注意采用文来文往,使工作成果有据可查,要做好工作记录,以备立卷存档。③脚要勤。要经常去顾问单位串串门,有空多走动,有助于互相了解,增进友谊,增加信任度。

9、 全——法律咨询要“全”。要全面准确,不要片面解答。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的基础工作,也是律师业务中最复杂、要求最高的工作,它是律师业务水平的试金石。当事人上门或电话请求解答的法律问题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提出问题又可能千头万绪,一团乱麻,而解答法律咨询一般要求当面解答,不便当场翻书查资料。因此,律师要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作出解答,需要一定的法律功底和社会阅历。一个合格的律师,就其知识结构而言,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一定的基础知识功底,需要熟悉相关的行业知识,更要有社会阅历的积累。这样才能在解答法律咨询时运用自如,游刃有余。解答法律咨询需要注意:①仔细听。要细心倾听当事人讲述案件情况。②详细读。要认真阅读当事人带来的原始资料和文件。③适当问。要问明当事人没有讲述的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的细节。④准确答。对当事人的问题作出准确解答。解答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实事求是。不要片面绝对,一味迎合当事人;也不要模棱两可,误导当事人。

10、“精”——法律文书要“精”。要精益求精,不要粗枝大叶。法律文书是律师的“脸蛋”,既是律师的外部形象,又是律师内在实力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法律文书的内容决定了诉讼方向和诉讼请求,法律文书的文字内容构成了对本案事实的自认,法律文书写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一定要充分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需注意:①体例上要精,篇幅不宜过长;②文字上要精,遣词造句简练准确,要反复核对;③内容上要精,突出主要事实和诉讼理由。

综上所述,律师各项业务具有各自的特点,只有深入探索,不断总结,找出其规律性的应对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做好律师工作,不辱我们律师的崇高使命和职责。

怎样“炼”成优秀的诉讼律师

这是不平凡的一周,许多律师事务所迎来了它们的新鲜血液——刚从各大法学院毕业的青年学生。我猜测你们的心中是既兴奋又迷茫:在法学院优异的成绩令你们骄傲而自信,但“纸上得来终觉浅”又令你们对于真枪实弹的庭审辩论忐忑不安。知识、经验、个性……这些都是成为优秀的诉讼律师需要考虑的因素,而你们每一个人,都有创造优秀的潜质。

你的“优秀”如何定义

天同的logo上有一只鹰,鹰是天同的图腾,因为我们觉得,一位优秀的诉讼律师就是一只翱翔天际的雄鹰。

双目如炬,察秋毫之末。诉讼律师要有一双锐利的“鹰眼”,以最快的(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轻判申请书)速度看透案件的本质,同时在头脑中形成完整而清晰的印象。律师是个“讲道理”的职业。“讲道理”的本质是“逻辑表达能力”,这是律师与其他职业人群最显著的区别之一。他们每天都在构建逻辑框架、铺设逻辑陷阱、规避逻辑矛盾、质疑逻辑漏洞。没有敏捷的头脑、清晰的思维、严密的逻辑,对于律师而言无异于灾难。

不鸣则已,一鸣惊人。鹰不像聒噪的雀鸟,每一声长啸都有划破天际的力量。诉讼律师要有高超的表达能力,庭前可以沉默不语,而一旦走上法庭,要有如获新生的激情和活力,去发表观点,说服法官,掌控全局。表达的内容不仅要言简意赅,表达的气势更要铿锵有力,能达到感染和打动人的目的。天同在进行校园招聘时,一个发挥重要作用的考察环节是“模拟法庭”的演练,考验的就是应聘者在法庭上的思维能力和表达欲望。

壮志凌云,扶摇直上九万里。家燕一生只盘旋在低窄的屋檐下,而鹰却翱翔于最广阔的天地,即使环境恶劣、险象环生。但凡令人尊敬的诉讼律师,其人生境界像鹰一样豁达高远,体现为一种开拓进取、坚定果决、虚怀若谷的气度。同为律师,有些人日复一日地重复既有的工作模式,沦为做案子的机器;有些人则放眼整个律师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大局,敏锐地感知变革,积极地寻求创新,高瞻远瞩,想别人之不敢想,为他人之不敢为。

敏锐、严谨、果敢、沉着、进取,这些似“鹰”的特质,就是优秀诉讼律师的品质,也是青年律师要着力去培养的能力和气质。

你可以比天才更专业

你可能还在内心存有犹疑:我具备成为优秀诉讼律师的潜力吗?在律师执业的路上,我的付出是否会终有回报?我的答案很简单:坚持会使你赢得尊敬。

青年律师没有经验再正常不过,资质平庸也绝非无法升级。只要有决心、有毅力,就能成为优秀的诉讼律师。十几年来,我就亲眼见证了一个貌不惊人的小伙子一步步成为令人尊敬的大律师。

天同的业务主管合伙人陈律师,在天同的模拟法庭上,他的预判准确率常常令年轻律师们惊叹;在与客户谈判中,他简单的几句话便能戳中要害,直指核心。但十多年前,他从学校毕业成为我们团队的一员时,不仅毫无经验,而且资质相当“平平”:个儿不高,自信不足,说话还带着浓重的湖南口音。

但是,从他入职的第一天开始,就再也没有中断过成为最优秀诉讼律师的努力。我们也想了很多具体方法,来提高各方面的能力。

针对经验不足的缺点——研习案例。最高法院每年陆续公布审判指导刊物,我们都会去认真研读其上刊载的案例,不仅是看,而且像做题一样,看完事实描述猜争议焦点,看完争议焦点猜法官态度,看完法官态度猜法院判决。这个做法陈律师坚持十多年了。不仅在他的脑子里形成了一个“案例数据库”,遇到哪类问题时就能迅速地调出“库存”;而且通过长时间的练习、对规律的总结摸索,逻辑思辨能力大大增强,遇到复杂的案子,自然就能更快地看穿本质,准确作出判断。

针对逻辑不足的缺点——抓要点,分层次。律师说话要有逻辑、有次序、有重点,分析问题时也应层层剖析、思维周全。思维是表达的基础,表达也能带动思维的运转。除了在日常中加强思辨能力的练习,我们还采取了一个最简便易行的方法:在任何场合开口说话时,不管怎样,先说“我要发表三点意见”,至于说这三点是什么,边说边想。这样就能逼迫自己寻找问题的角度、层次,快速形成逻辑体系,然后在一次又一次的练习中不断强化。陈律师现在一开口就是“我发表三个意见”,大家一听就都乐了。

针对口音和表达的问题——读判决书。每个人的发音,口齿是否清晰,普通话是否标准,吐音位置是靠前还是靠后,声源是沉在胸腔还是含在口腔,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所创造的“气场”也是不一样的。关于陈律师的口音,我们所里的律师经常开玩笑说,如果按我们现在挑律师的标准,他第一轮就被淘汰了。但当时我们的解决办法是,拿着判决书念:原告,……,被告,……,本案案情是,……。要做到让自己的嘴尽可能地张开,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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