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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时间:2017-03-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工商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揭开工商部门《询问通知书》的神秘面纱

《询问(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工商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受过工商罚款的生意人都会收到此类文书,收到后就要到工商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意味着要罚款了,不但如此,还意味着在接受询问时间里,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失去自由的权利,哪么这类文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效力如何?做生意人,现在你可以理直气壮了。提起法律武器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工商部门出具《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9月17日实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但2008年1月23日这部古董法规已经被国务院发布的第516号令废止,取而替之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但请注意,这里工商执法人员已经不可以再使用《询问通知书》这种强制手段的形式进行询问取证。实际上已经中止工商部门以滥发《询问通知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有工商部门朋友反驳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是部门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执法机关不能用部门使用手册行使执法权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而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接受询问”的义务,就是对当事人行动自由权利的侵犯。所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由于没有法定依据而使用了带有行政强制命令性质的《询问通知》所取得的询问笔录,也将会被法院归于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应被质疑;

综上法规所述,工商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是违法侵权行为。

工商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本人开了个门头,没来得及办营业执照。工商局第一次来查(土匪一样),摔打我的货物,撕破我的包装箱,还乱翻我的写字台抽屉。我跟他们吵的很凶。他们就搬走了我电脑主机,给我开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天我去工商所,他们说要罚我2000块钱,我没...本人开了个门头,没来得及办营业执照。工商局第一次来查(土匪一样),摔打我的货物,撕破我的包装箱,还乱翻我的写字台抽屉。我跟他们吵的很凶。他们就搬走了我电脑主机,给我开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天我去工商所,他们说要罚我2000块钱,我没交就走了。

他们第二次来我门头,给我发了《询问通知书》,让我到工商所接受询问。

我想问一下,我可以不去工商所接受询问吗?不去的话会不会属于违法?因为我怕他们强制我签字,罚款。只要签了字,有理也说不清了。

工商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 协助调查的义务。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 和适用条件。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 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 回来,就只好承认了。”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 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 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 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 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 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 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 拒绝和阻挠。(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 嫌疑人。”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 民检察院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类的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 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 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 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 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 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 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 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可见,“传唤”的性质与《询问通知书》是相同的,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询 问、调查。但法律对“传唤”的条件、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 并对不接受“传唤”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

《施行细则》 是国家工商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例》授权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 实施的,按照当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该《施行细则》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依据《施行细则》向当事人发出的《询 问通知书》是有法规依据的。

其他工商法律法规虽然很多都规定了有权向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如:《商标法》55 条规定可以行使的权力: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 情况。”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采用类似于“传唤”的手段进行询 问取证;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 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 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 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也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询问通知 书》这种强制手段的形式进行询问取证。

《施行细则》没有规定当事人拒绝按询问通知的要求接受询问如何处理,我们也不承认询问通知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性质,因此,发出询问通知后,当事人拒绝的,只 能是主动上门调查。

通过发《询问通知书》而取得的询问笔录,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将导致由此而取得的证据(询问笔录)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由于发出的询问通知没有法定依 据,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就存在疑问了; 证据规定》第五 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由于没有法定依据而使用了带有行政强制命令性质的《询问通知》所取得的询 问笔录,也将会被法院归于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而被 质疑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 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由于无 法定依据而增加了个“传唤”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属于违反程 序所取得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而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地点、规 定时间接受询问”的义务,就是对当事人行动自由权利的侵 犯,所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询问通知书》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对当事人设定的义务,是取得询问笔录的手段之一。因此,必须要 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除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发出《询问通知书》而所取得的询 问笔录证据属于用合法手段取证以外,滥发询问通知将导致 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改变办案作风,到案发第一线去取证。发出《询问通知书》后当事人拒绝的,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如果当事人考 虑工商机关在经营场所接受调查自己有不方便处,愿意到办 篇三:10询问通知书 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 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调查的义务。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 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 回避的权利。

请携带以下材料:1.2.3. 办案人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篇四:10询问通知书 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 协助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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