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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授权委托书

时间:2017-04-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授权委托书

我司承接了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的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菜市场工程,现授权贾建春为该工程的授权委托人,委托人根据授权负责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菜市场工程谈判,协议,签署,结算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宜。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授权委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本工程结束为止。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我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委托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菜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致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

我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委托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将《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菜市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至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账户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委托!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土桥街支行

卡号2306.3822.0902.0110.303

户名: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委托单位: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年 月日

建筑施工合同

名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 三组菜市场工程项目甲方: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 地址: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 乙方: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

乙方: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慨况

1、工程名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菜市场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社区三组菜市场工程项目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清单所示的工程内容

2、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2日

3、竣工日期:2014年12月22日

4、质量等级:合格,力争优良

二、技术要求

工程施工需要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所用材料需经甲方认质价小组审核。

三、甲方驻工地代

1、甲方驻工地代表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驻工地代表:2、质安员:

五、甲方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所需水丶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工作:

篇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刘斯衷将新安村及方村的苗木基地全权委托丁范宝同志管理及处理相关事项的一切事务。特此授权委托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11年12月20日

招聘协议

为了苗木基地的规模化发展,现将招聘丁范宝同志为本苗木基地总经理,年薪为陆万元整:合同期为叁年,其它事项另作决定。

招聘人:

受招聘人:丁范宝

2011年12月20日

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詹家镇方村 乙方:刘斯衷

地址: 身份证号: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甲方同意村委会批准,将位于地块,承包给乙方有偿开发经营,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使用期限: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共15年承包经营使用权。

二、面积及四至界址:东至河沟为界,西至新安村田块,南至姜金华苗木,北至小河边界,面积 亩。

三、土地承包经营费用:每年每亩按700元计算,承包经营费不得递增。

四、付款方法:协议生效五天内一次付清第一年租金,下年租金在前一年到期的前一月支付,如逾期一个月内未付租金,农户可收回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品。

五、乙方在栽种时可保留原有农户之间界址,享有水资源共同合理利用,苗木带土球进出圃权利。

六、承包到期前一年双方协商下期承包事宜,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土地退还时恢复可耕种返还农户。

七、如果在使用年限内遇国家征用,地上作物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一份,望双方互利互信,共同发展。

甲方: 乙方:

村委会: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詹家镇薪安村委会 乙方:刘斯衷

地址:身份证号: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甲方同意村委会批准,将位于上畈地块,承包给乙方有偿开发经营,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使用期限: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共15年承包经营使用权。

二、面积及四至界址:东至方村田块、西至方村田块、南至姜金华苗木、北至方村田块,面积亩。

三、土地承包经营费用:每年每亩按当年国家早稻收购价500斤并加补贴每百斤25元计算。

四、付款方式:协议生效五天内一次付清第一年租金,下年租金在前一年到期的前一个月支付,如逾期一个月内未付租金,农户可收回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品。

五、乙方在栽种时可保留原农户之界址,享有水资源共同合理利用,苗木带土球进出圃权利。

六、承包到期前一年双方协商下期承包事宜,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土地退还时恢复可耕种返还农户。

七、如果在使用年限内遇国家征用,地上作物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征用费甲方所有,如遇政策性农田调整,由双方和村委会负责协商处理。

八、在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搭建房屋和临时建筑,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一份,望双方互利互信,共同发展。

甲方: 乙方:

村委会:

年 月 日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6号)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国家赔偿授权委托书)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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