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委托书 > 正文

单方委托书

时间:2017-04-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单方委托赔偿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的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巫某某诉称:2013年4月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苏AXXXUX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朋友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南京市江宁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为92564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鉴定费3000元,拖车费400元,吊车费6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赔偿金92564元,鉴定费3000元,拖车费400元,吊车费600元,共计96564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被保险车辆经被告定损,实际车损应为49000元,应按被告定损49000元支付原告车损赔偿金。鉴定费30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拖车费、吊车费合计1000元由法院根据案情认定。

【审判】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

2013年4月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苏AXXXUX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1320元,同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同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编号为PDAT20133211T000009273的保险单正本。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4日0时起至2014年4月3日24时止。2013年4月16日14时许,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104线东博包装厂路段时,因驾驶不慎,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27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为92564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2013年6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申请对被保险车辆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以被保险车辆已被完全修复,无法勘察车辆受损时的实际状况为由,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申请。

另查明,原告因被保险车辆维修支付句容经济开发区安顺车辆施救服务部拖车费400元,吊车费600元。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起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解意见,原告车辆损失有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清单、鉴定报告和维修费发票相互印证,能证实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鉴定费3000元是原告为确定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拖车费和吊车费是原告为避免被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及时请求施救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上述费用被告均应予以赔偿。故本院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巫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96564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需从三个层面考虑加以分别对待:

第一,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瑕疵。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大部分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已自行或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及时查勘定损,而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低,故委托评估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涉诉后,保险公司对评估中心的定损报告中车辆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上述情形中,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亦应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后便自行按鉴定价格修复车辆,导致重新鉴定不具可能性,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结论书载明的车损项目、损失程度正确或合理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的价值取向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与认证中心联合剥夺保险公司的救济途径。

第二,保险公司放弃权利的例外情况。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该赋予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亦有例外情形,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不存在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认可。

第三,法官自由心证的恰当把握。随着汽车保有量增加,交通事故频发,围绕事故车辆损失形成定损、维修、理赔的利益产业链。物损评估中心的定损意见书采用4S店零配件价格,而非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而事故车辆却在普通修理厂修理,由汽修厂从中赚取利润差价,汽修厂与物损评估中心形成联合利益团体。另外,物损中心的评估意见书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鉴定检材。涉诉后,针对保险公司的价格质疑,物损中心的鉴定专家也往往拒绝出庭接受询问,法官有理由怀疑(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单方委托书)物损中心评估的车损金额过高。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物损中心的评估结论,法官亦应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程序救济,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的效力认定

作者:诸庆文钱桂芳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问题提示】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商初字第0705号(2011年9月13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573号(2011年11月25日)。

【案情】

原告:无锡科莱欣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欣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西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园通路26号。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科莱欣公司为属其所有的苏B277N8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40.8万元。2011年7月19日,科莱欣公司允许的驾驶员陆伟敏驾驶保险车辆,与袁士会驾驶的苏CH3028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交警大队认定袁士会负事故全部责任、陆伟敏无责任。科莱欣公司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保险公司拒绝定损,科莱欣公司委托认证中心对保险车辆的车损情况进行鉴定。2011年7月28日,认证中心出具锡价认鉴字(2011)第0020037号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为鉴定结论书一),确认保险车辆的车损为198623元,科莱欣公司支付鉴定费1万元。同年8月12日,认证中心又依据科莱欣公司的委托,对遗漏的保险车辆的油箱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锡价认鉴字(2011)第0020043号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为鉴定结论书二),确认油箱损失为13511元,科莱欣公司支付鉴定费600元,诚益公司开具了鉴定费发票。科莱欣公司将保险车辆委托无锡德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费212134元。

诉讼中,本院限期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车损重新申请鉴定,保险公司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科莱欣公司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对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不负责赔偿的主张予以认可。

原告科莱欣公司诉称:其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定损,科莱欣公司遂委托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车损情况进行鉴定。后

篇二:解除委托书怎么写

撤销授权委托书

xxxxx人民法院:

自即日起,撤销在贵院受理的我司与xxxxxxxx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与__________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篇二:委托书(范文)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电话: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特别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和解;3.提起反诉、上诉;4.包括一般代理的权限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 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e_mail: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

□提出答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乙方账号:

金 额: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收取现金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

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月 日篇三:公司委托书范本

公司委托书范本

关于公司委托书格式范文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书】

______________(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名称)(盖章)

x年x月x日

【公司收款委托书】

特此委托!

户 名: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公司付款委托书】

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篇三: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2014-01-10 来源:东方法眼 浏览次数:3341

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向第三人出具的表示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主要在委托代理的场合出现。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关心的是眼前这个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否经过他人合法授权,授权委托书就是向第三人表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书面载体。因为代理行为的效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在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时候需要非常慎重,否则就等着吃苦果。本文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各种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使用这一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1.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授权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1.2 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1.3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1.4 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1.5 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

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

全权代理的范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同意、放弃、变更本合同各条款,代为收取相关款项,并代理委托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凡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签署的书面文件,均视为已经获得委托人的全面授权。委托人承认该等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动配合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 转委托的问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的。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但与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信任基础,所以原则上代理人并无转委托的权限。代理人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享有转委托的权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决定是否有必要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如果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转委托他人。如果委托人希望受托人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事宜,而不能转委托他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受托人无转委托的权利”的字样,因为即使不写明,法律规定受托人原则上是无转委托的权利,但在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场合,有些情况下公证机构要求必须写明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的权利。

实务中,如果不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利,最好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清楚,断了受托人擅自转委托可能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念头。

禁止转委托的范例:

“受托人需亲自完成委托事项,无转委托的权利。”

1.7 委托人对授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得由委托人承担。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责任承担的范例: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1.8 委托期限

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

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行为的后果就需要自己来承担。对于第三人来说,只可在委托权限内与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超过委托期限必须让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有委托人不承担受托人超过委托期限行为后果的风险。委托期限尽量表达明确,这能才有可预期性,也方便操作。委托期限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1.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的。如果事先就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的,或者委托人希望限定时间的,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2.不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的。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1.9 委托人的落款签名

落款签名看似简单,其实大学问。授权委托书主文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管是打印稿还是手写的,只有落款处是委托人本人签收的才生效,所以要确保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章有效。

1.9.1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

理论上讲授权委托书只要自然人签字就生效,但其实并不保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虽然字是本人签的,但是他签的字并不是正常时候书写的字体,导致笔迹鉴定产生错误。所以自然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保险的做法是,不但委托人本人要签字,而且要摁手印。摁手印管用的是因为人的指纹是唯一的。摁手印也是有讲究的,一定要摁清楚了,让指纹清晰可见,千万不要印泥使用过多,导致摁出来就是一团红,这样是无法指纹鉴定的。

1.9.2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最优的署名方式是盖法人公章,再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其次是只盖法人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最不可取的是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而没有加盖法人公章。前两种方式没有什么问题,能够表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授权,但第三种方式理论上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容易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否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效力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需特别授权,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授予的。理论上说,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和法人盖公章是具体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法定代表人是双重人格,其行为既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盖法人公章,法人就可能以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来否定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1.10 签署日期

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署日期看是很小的事情,所以委托人处理起来就很随便,甚至随便到只是签名不写签署日期。随便之处就是风险之所在,就是将来吃苦果的地方。

这里以诉讼代理为例来说明签署日期的重要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署日期是确认律师对某一案件承担责任的期限起点。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程序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节点,逾期则无权启动这一程序。如,超过举证期限再举证就可能导致证据失权,超过举证期限就无权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等后果,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签署日期,恰逢委托人比较搞,那律师就等着被投诉,甚至被起诉吧。

1.11 授权委托书的附件

授权委托书的附件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自然人的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就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身份信息的好处,一来有便于核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二来一旦将来打官司可以直接作为立案的证据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到工商局就可以调取,但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有些派出所可以调取,有些不可以调取,所以第三人在接受授权委托书时就应当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主体身份信息

的资料,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2. 授权委托书的份数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出具的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给第三人表述受托人有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所以说授权委托书至少得一份,这一份是交给第三人的。最好委托人也保留一份,以便遇到特殊情形用以表面受托人有代理权之用。如果授权委托书是两份的,那么需要在授权委托书正文中表述“该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这样的字样。受托人是否有必要持有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形下没有必要,授权委托书交付给第三人就已经表面受托人有合法授权。

3. 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有些委托人为了图方便会对受托人出具一些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再由受托人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这样做其实风险很大。这样就避开了委托人事先对第三人资信的审查,甚至有可能出现受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还可能形成表见代理。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后来取消委托后没有及时收回,如果行为人向第三人出具该授权委托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为无权代理人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现(如,持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且第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对委托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所以要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防止形成表见代理。

4.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

理论上讲授权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本人签署的即有效,无需办理公证。实务中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主要是想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授权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防止委托人否认授权,从而导致授权委托书无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还有个好处就是一旦打官司,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免于举证。

当然如果授权委托书能够办理公证是最好,这样对授权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就不容置疑。如果委托事项重大,授权委托书最好办理公证。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成本也较小,一般自然人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 200 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花点小钱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值了。

5. 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经常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代理是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两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没有委托照样产生代理的场合,如,法定代理。有存在委托,但受托人从事的不是代理行为,如,代理从事事实行为。二者的联系也仅在于委托代理的场合。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6. 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一种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人单方授权给受托人,受托人因此取得代理权。受托人的代理权并非直接来至于委托合同,而是来至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职务关系等等,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达成委托合意,但已经委托授权的,当然多数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都是委托合同。委托授权独立于委托合同,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即表现为授权委托书。

7. 任意解除权

委托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如果一方不守信,失信于另一方,继续保持委托关系就没有必要了,所以法律赋予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因一方解除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为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及受托人任意解除权,所以实务中“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

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有些公证机构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不予公证。

本文就授权委托书这一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的格式以及相关操作实务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并提供了一些表述范例以供参考。当然,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授权要复杂的多,上述授权委托书格式部分在具体的实务中并非要全部适用的,而是要根据自身所处的优劣势地位灵活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部分。你首先得知道它是什么,才可能知道如何去适用。本文就是试图告诉你授权委托书是什么,你应当如何去适用。(作者系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硕士。)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写明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写法律文书、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标签:委托书 单方 单方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可以单方撤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