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七不准“: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监控中心;
(二)不准擅离监控值勤岗位;
(三)不准在值勤时饮酒、睡觉、聊天;
(四)不准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逗留或留宿;
(五)不准安装、运行其他软件,随意关闭系统或删除、修改程序,随意外接设备或通过外接设备复制资料;
(六)不准接打与值班无关的电话,保证值班电话通畅;
(七)不准将值勤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视频监控报警设备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列为要害部位,有安全保卫部门指派专人管理。实行远程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的监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不得侵犯员工和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报警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报警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银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建立《监控值班日志》(见附件1)和信息报告制度。监控值班员应及时将监控设备或网络运行故障、视频报警信息的处理等情况登记在《监控值班日志》上,重要信息随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必须每天查阅《监控值班日志》,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收到的视频报警信息。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应组织人员定期检查维护测试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通讯等设备,回放检查监控录像,发现设备故障或不能满足有关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调试、维修。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更换视频监控、报警、通讯和照明等设备。
第十九条 监控值班员必须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详细介绍设备与网络运行状况、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的处理情况,需重点关注的事项等。接班人员应仔细核实情况无议后,双方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有关业务部门运用视频监控系统检查本部门业务或岗位操作时,应填制《视频检查审批单》(见附件2),经监控中心所归属的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操作。监控中心要加强对业务部门或外单位监控操作人员的管理,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必要时可为业务部门设置专属的监控操作席位。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运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时,必须指派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检查员,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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