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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冠状病毒肺炎

时间:2020-01-22 21: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各市、州、县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区域内各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责,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根据有关诊疗方案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并尽快开展实验室排查工作;
经实验室诊断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如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 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省内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站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并做好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城乡基层组织要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应立即报告。

各地要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集贸市场、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尽力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铁路、车站、码头、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交通工具、商场、餐饮、理发店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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