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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核算的几点思考]成本核算方法有哪几种

时间:2019-11-21 00:35:44 来源:东星资源网

关于收入核算的几点思考   我公司主业主要系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和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此类型业务,目前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在相关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相当少,尤其是税收方面,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国税总局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这给我们的会计核算提出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收入的核算和税务筹划方面。现将我们收集的相关资料摘要如下:
(一)会计核算方面: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公告》,规定了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相关内容如下: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二)税务处理方面: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8〕195号)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地税局经请示省局并经市局研究决定(1)、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2)、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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