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2006年3月2日,因受贿2.5万元、94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湖北省荆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易先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易先华之所以东窗事发,源于2004年小偷供述出在易家偷窃26万余元的事实。无独有偶,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一位科级干部搬家时竟将47万元存折遗忘在旧房子里,被民工拆房过程中意外发现。检察机关由此顺藤摸瓜,查出他的不明财产达400多万元。
小偷光顾贪官露馅,偷出家财万贯,房屋拆迁牵出几十万元存折,官员豪宅、名车相伴诸如此类的腐败个案告诉人们,防腐拒变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至关重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使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制定《规定》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为此,我们邀请了党建理论专家中共中央党校组织部副部长、教授赵长茂,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导许耀桐展开解读。
《规定》的历史渊源与亮点
记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其历史渊源,与我国一直探索的财产申报制度有什么必然联系?
赵长茂: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这包括:1988年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上这些规定,主要就是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
记者:为什么以往已经制定了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这一次我们党还要制定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呢?
赵长茂: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组织报告个人事项,始于1997年1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出台。《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房产、婚丧喜庆、与外国人通婚、出国、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构查处或涉嫌犯罪等。《规定》出台近十年来,在推动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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