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两乱“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纠正的问题 根据各工商所(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和县局日常检查、对案件当事人回访的情况,发现各办案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一、案件办理:
1、违反法定程序,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任何人随意告知当事人处罚结果,甚至根据当事人的规模和经营情况'量体裁衣“决定处罚幅度和预收罚款;
2、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
3、授意、支持利害关系人做伪证,个别执法人员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立案,或者立案后随意撤案、销案;
或者压案不办、久拖不决;
5、个别办案单位以罚款名义变相收取办公等经费。
二、暂扣罚没物资管理:
1、实物保管没有实行专人管理,物资保管存放不规范。个别办案单位存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财物的现象,个别人员对扣留当事人的财物故意放行,造成恶劣影响;
2、个别办案单位存在随意使用、丢失、损毁暂扣罚没物资,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现象;
3、暂扣罚没物资入库出库手续混乱,对入库、出库的扣留罚没物资登记在册,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如实填制出入库记录;
4、对于依法扣留的罚没物资,对应当销毁的,没有填制《物品处理记录》,对于应该变价收购、拍卖的, 不及时交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变价款不及时上缴国库,甚至私分挪用。
三、案件执行:
1、当事人没有如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将执行情况装入案卷;
随意放弃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于撤销的案件,不经审批程序,随意撤销。
四、行政强制措施: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涉及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现金和场所现象。
2、封存、扣留物品(重点是过期变质食品)不向当事人出具封存、扣留文书,封存、扣留物品仍然使用旧版封存、扣留通知书;
3、实施强制措施不向县局法规科备案。
四、对于无照经营案件,凡适用了'责令改正“和'责令停业“的,没有组织人员定期回访,填制《案件回访表》,存在只罚不纠(即对违法行为只处罚,对罚款缴纳后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或纠正不闻不问)、 打而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现象。今后,...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月,98元/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