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井下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各单位井下辅助运输的安全管理,特制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井下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所有从事矿井辅助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知相关具体内容,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经有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考核发放的井下运输车辆驾驶特殊工种证(IC卡),严禁无证驾驶。
2、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企业井下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
4、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四条 矿井辅助运输管理职责:
1、各矿矿长、搬家中心经理对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主管副矿长对辅助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安全副矿长对全矿辅助运输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3、各使用单位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维修、维护保养。
4、各使用单位负责对车辆瓦斯断电仪的完好管理和定期校验;
负 责车辆运行监控系统的完好管理。
5、各使用单位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旧件修复利用。
6、各使用单位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7、各使用单位负责维修配件的确认、出库及消耗跟踪。
8、各使用单位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更新。
9、各使用单位提报用车、维修车辆需求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井下辅助运输安全运行。
第二章 井下辅助运输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 一般规定 1、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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