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协处理劳动争议。
第五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职工招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八条 招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季节工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职期未满,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医疗期、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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