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发〔2017〕9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开发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6〕2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厅发〔2016〕36号)精神,结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15〕63号)已作出的规定,现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委、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查。
(二)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区政府对我区环境质量负总责。
1.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系列创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坚持科学民主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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