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正面)
抽样编号:GC1734026509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于20××年5月23日对你(单位)(□生产 经销 □自制 □采购)的白砂糖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报告书编号:SHF17030279-352 如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其余规定请阅读本通知书背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组织开展食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送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送达人姓名(签字):
送达人联系方式:
20××年6月19日 (骑缝盖企业公章)(骑缝盖送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章) 本结果通知书(报告书编号为 SHF17030279-352,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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