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 《社会救助法》 心得 体会
2020 年 9 月 7 日,《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作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旨在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在促进社会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兜底作用。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亟待通过立法提升社会救助的法律地位,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起步较晚,2014 年 2 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规范的形式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构建了一个民政统筹、分工负责、相互衔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实践表明,这一体系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首先,社会救助规范不够统一。《暂行办法》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范,在法律位阶、体系完整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统一立法的缺失,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定型和优化,导致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强,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仍以行政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社会救助规范体系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其次,救助制度还不够全面。长期以来,我国将法律规制的重心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救助上,而其他诸如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只有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有些救助活动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再次,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尤其是在救助标准、内容、主体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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