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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协议书

时间:2017-05-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之日起解除。乙方确认乙方于2013年 月 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元(大写),此款项包括乙方主张的全部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

三、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放弃赔偿金等)。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四、甲、乙双方承诺:双方均已了解本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篇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

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

(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例如: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定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风险

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当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企业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较为简单,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的内容,结合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4)质量标准。(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标准规范。(7)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应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劳务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复印件。(8)图纸,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9)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10)工程承包人义务。(11)劳务分包人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合同的重心。)(12)安全施工与检查。本范本约定的安全责任是过错责任。(13)安全防护。这款指特定施工条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环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费用,该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14)事故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15)保险。指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员,设备、材料等由项目承包人自费办理投保工作。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少量的、辅助的)由其自己投保。(16)材料、设备供应,本条款体现着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劳务分包人根据图纸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17)劳务报酬:有三种计价方法:A、固定劳务报酬;B、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根据确认的工程量计算;C、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订合同时任选其一。还可以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调整的条件。(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采取固定劳务报酬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根据工时或工作成果计算单价的,工程承包人应定时对劳务分包人的

工时及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确认。(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21)施工变更。(22)施工验收。(23)施工配合。(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25)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和预防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篇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771-1-1.html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负责人李荣华。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13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

劳务纠纷协议书

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138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3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0元,尚欠1080000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刚劳务费人民币1080000元。

本案受理费17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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