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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协议书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征地补偿协议范本

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以南, 。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 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17.3万元/亩,共计补偿甲方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

2014年10月日 2014年10月日

篇二:占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用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遵义市汇川区沿红村塘坊组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与乙方用地相邻,涉及高边坡地段在建设过程中,随时都有因滑坡造成地质灾害的危险。

为确保地质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乙方积极支持甲方,同意甲方在本组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地质灾害的治理,并同意进行边坡支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到位的办法,按520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含村级政府按政策应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甲方进行边坡支护所使用乙方土地位于塘坊组范围内,面积及补偿金额详见附表。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即行支付给乙方。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保证:1、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2、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3、自己是意识行为正常人,且保证自己及家庭成员均不影响甲方工作的开展;4、本协议签订之日即视为土地可交付甲方使用;5、涉及相邻关系中村民堵路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理。

五、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提交沿红村支、村委协调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2011年07月日

乙方代表人:

2011年07月日

用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遵义市汇川区官殿组 吴万明、吴万志 村民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与乙方用地相邻,涉及高边坡地段在建设过程中,随时都有因滑坡造成地质灾害的危险。

为确保地质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乙方积极支持甲方,同意甲方在本人的土地上进行地质灾害的治理,并同意进行边坡支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到位的办法,按640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含村级政府按政策应收取的相关费用,此费由村民负责缴纳)。

二、甲方进行边坡支护所使用乙方土地位于塘坊组范围内,面积及补偿金额分别为:

吴万明: 97㎡(0.15亩),共计补偿款 9600.00 元。

吴万志: 118.8㎡(0.15亩),共计补偿款 11520.00 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5日内即一次性予以支付。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保证:1、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2、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3、自己是意识行为正常人,且保证自己及家庭成员均不影响甲方工作的开展;4、本协议签订之日即视为土地可交付甲方使用;5、涉及相邻关系中村民堵路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理。

五、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提交遵义市汇川区政府和区国土局进行协调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代表人:2011年07月21日

乙方代表人: 2011年07月21日

收 据

本人王永刚,今收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84亩土地的青苗费¥43753.45元,该土地本人自愿支持国家建设,本人对该土地永久不用,决无反悔。

特此收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收 据

本人刘世全,今收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67亩土地的青苗费¥34587.71元,该土地本人自愿支持国家建设,本人对该土地永久不用,决无反悔。

特此收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收 据

本人李志杨,今收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6亩土地的青苗费¥216380.68元,该土地本人自愿支持国家建设,本人对该土地永久不用,决无反悔。

特此收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收 据

本人李志明,今收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91亩土地的青苗费¥47269.87元,该土地本人自愿支持国家建设,本人对该土地永久不用,决无反悔。

特此收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收 据

本人杨国伦,今收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29亩土地的青苗费¥15287.77元,该土地本人自愿支持国家建设,本人对该土地永久不用,决无反悔。

特此收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收 据

本人陈元强,今收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34亩土地的青苗费¥17720.43元,该土地本人自愿支持国家建设,本人对该土地永久不用,决无反悔。

特此收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篇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已修改)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征地单位(甲方):惠州市南都画家村投资有限公司 被征地单位(乙方):汝湖镇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组余月平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征收位于汝湖镇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组余月平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南都画家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为亩。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

人民币 万仟佰 拾元整(小写: )一次性付给乙方。

2、乙方

土地补偿协议书

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原乙方与他人签订的任何出租、转让、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4、乙方应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3天内,清理被征收土地场,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甲方。如出现土地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现象,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报国土备案),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

法人签字:签 字:

二O一二年 月 日于石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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