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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_人工授精之子讨遗产继承权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晚婚夫妇接受人工授精    卢燕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事业单位,努力工作几年后,发现自己被“剩”下了。在同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在另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黄振,一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结婚时,卢燕30岁,黄振32岁,两人都想早点要一个孩子。
   但两年过去了,卢燕的肚子仍旧平平。经医院检查,卢燕一切正常,问题出在黄振身上。黄振经过两年的治疗,仍然未能见效。
   2007年,两人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前往一家知名妇产科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从该院的精子库中,选取了精子与卢燕进行了体外授精,并成功植入了卢燕的宫腔内。
   儿子双耳失聪婚姻走到尽头
   经过9个月的漫长孕期,2008年8月,卢燕产下了一名男婴。儿子的诞生让这个小家庭充满了笑声。
   然而,快乐并没有持续太久。儿子半岁的时候,卢燕偶然发现,孩子似乎对声音并没有太明显的反应。之后,卢燕带着孩子前往医院检查。诊断书让卢燕差点昏厥:孩子患有严重的听力系统缺陷,双耳几乎完全失聪。
   卢燕抱着孩子跑遍了上海的各大医院,可是她看到的都是医生的摇头。就在卢燕已经快要崩溃的时候,黄振提出了离婚。不久,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孩子归卢燕抚养,黄振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卢燕为治疗孩子的耳疾四处奔走。父母心疼她成了单亲妈妈,也帮忙照顾着这对可怜的母子。而另一边,黄振用积蓄买了套房子,并很快又与另一名女子林澜结婚。林澜奉行丁克,而黄振对孩子也失去了兴趣,两人价值观吻合,过了一段无忧无虑的二人世界。
   男方再婚后患病身亡引遗产继承纠纷
   可惜好景不长。婚后一年,黄振被查出罹患晚期胃癌,从确诊到离世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黄振弥留之际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在二婚之前购买的那套产权房,以及一部分存款交与再婚后的妻子林澜继承。
   黄振去世的消息让卢燕很震惊,她在凭吊前夫时得知,黄振将自己的绝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再婚妻子。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之前约定好的孩子的抚养费将没有着落。
   “虽然孩子比较特殊,但他毕竟是我们的婚生子,他有权继承他爸爸的遗产。”卢燕以黄振的遗嘱侵犯了儿子相关继承权为由,将林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振和卢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进行受孕系双方共同作出的决定,所生育的孩子也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黄振在遗嘱中却未给缺乏劳动能力且尚需抚养的孩子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故判决在黄振的遗产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成年后维持生活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人工授精子女享婚生子女同等权益
   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文件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所生育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他们应当拥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尊重和保护,享受合法的抚养权和继承权,同时也应当对父母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
   此外,本案中另一焦点问题便是,黄振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交与再婚后的妻子林澜继承,其行为是否侵害了其与卢燕之间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小孩的合法权益?
   诚然,作为自然人,黄振依法享有权利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经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其法定继承人即现任妻子林澜继承。但法律同时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本案中,拥有法律赋予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的人工授精子女,鉴于其严重的听力障碍,生活势必会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基本法律的精神与本意,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也是法律公平与公正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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