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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斟句酌拟合同]字斟句酌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目前因语言运用不当、不规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作为合同的拟定者除了遵循合同的法律规范和格式规范外,更应强调的是遣词造句上注重语言的严谨性与准确性。
  [关键词]合同语言严谨性准确性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愈来愈频繁, 外贸、金融、投资、经济合作等都离不开签订合同。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很多,由于语言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语言表意模糊不清造成的歧义或误解。比如:有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其中一条款是这样写的:“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应通过银行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这一条款的问题大了,问题就在“后”字上。“后”是没有时间期限的,“一天”是“后”,“一年”是“后”,“十年”也是“后”,到何时为止呢?这就扯皮了,最终吃亏的是乙方。其次是用语不准确、不规范造成的歧义或误解。如:消费者李某在一家车行购买一辆POLO,因无现货,预付订金5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货。车行口头承诺:交货前,如果李某不满意可以退换。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下,李某交了订金,车行开给他一张收据。半个月后,李某要求退车。车行却不允许,理由是李某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某这才发现车行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是“购车定金”,而不是“购车订金”。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也在逐渐增高。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文本的拟定过程中应该多投入点精力和时间,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合同既是经济专用文书,又是法律专用文书,作为专用文书,合同在语言表达上有其独特的规律和特征。为防止纠纷的发生,在起草合同时就要把握住语言上的特点,一定要做到准确严谨、简洁平实。
  
  一、从语义入手强调语言的严谨性。
  
  合同起草不像作诗,追求唯美,合同起草讲究实用,追求严谨、逻辑缜密、不能有一点漏洞。合同起草得不好,势必会给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因此合同起草切忌“抓大放小”。合同起草应注意每一个细节,合同的严谨正是建立在一个个细节之上,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合同起草尤其如此。
  一句话通不通,关涉到语法的规范性问题;一句话对不对,关涉到逻辑的严密性问题。合同中语言的表达必须即“通”且“对”,否则就会影响语义的逻辑性。比如美国早期有这样一个继承的经典案例,说一个老人在遗嘱中写道:“All my black and white horse bequeathed to Mr A”,老人留下6匹白马、6匹黑马、6匹黑白相间的马,问题因之而生,到底Mr A应该继承几匹马呢?
  而上面的第一个案例也正是由于语言表述上的不严密给乙方造成了损失。这一条如果改为“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应于x年x月x日前通过银行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就不会存在纠纷问题了。因为“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与“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应于x年x月x日前”从语义上比较,其差别在于前者是时间射线,具有不确定性,后者是个时间线段。
  由此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合同的拟定者一定要养成“斤斤计较”的习惯,除了关注每一句话在语法上的规范性外,还应仔细推敲其逻辑上的严密性。
  
  二、从词义入手强调语言的准确性。
  
  合同文本的语言必须是确定的,如同一把尺子,一是一,二是二,否则含混不清,模棱两可,就会使人在领会时产生误解。汉语里存在大量的同义词、近义词,这是汉语丰富、严密的表现,这些同、近义词之间并不是完全相等,而是在各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差异。在选择时一定要斟酌这些词义在范围大小、程度深浅、份量轻重等方面的细微差别。
  用词准确在合同语言中表现最为突出,例如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条款的表述,标的物质量是指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要从标放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性能、外观、感觉等方面表述。为了使合同文本的语言表达做到用词准确,作为合同文本的拟定者必须养成辨析词义和使用规范汉语的习惯。否则,在词语的选择上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口头约定,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乙归还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四万元。乙抗辩称已还四万元,只欠一万元。这里就出现了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是还(huán)欠款一万元,另一种是还(hái)欠款一万元。甲乙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孰是孰非,天知地知,甲知乙知,而法官不知。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供其它证据所以本案迟迟未结。
  上文中提到的“定”与“订”这两个字,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时候我们是通用的,男女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可以叫“订婚”也可以称“定婚”。但是作为合同文本中的“订金”核“定金”在含义上就有了巨大差别。在法律上,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和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上述案例中由于李某签订的是购车定金,车行不承担退车的责任。虽然车行与消费者有口头之约,但不具备法律效应。事后李某感慨地说:“交了5000元才弄懂了这点法律小常识,这学费够昂贵的。”
  我们已经走进商品经济时代,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在语言上的运用上一定要做到字斟句酌,杜绝因语言失误而带来的损失。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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