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 经验反馈交流材料
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 问题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光伏项目三项防护问题(采光带、临边防护、钢梯)为例,在项目安全监检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含业主项目部、总包单位):
1. 可研阶段对安全设施考虑不足或未加考虑; 2. 设计源头对安全设施考虑不足或未加考虑; 3. 图纸会审阶段对安全设施把关缺失; 4. 施工建设阶段对安全设施缺失、遗漏反馈不足。
二、存在的风险
法律层面: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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