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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司法考试考点_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考点: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时间:2018-12-1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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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形式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对于可以分割的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例题】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16题,单选)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选项B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据此可知,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例题】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19题,单选)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本题中因为甲乙行使的不是转让权,而是许可使用权,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乙行使,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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