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噎住对方的语句_辩论中如何击其对方的软肋的技巧

时间:2018-08-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论辩中,抓住对方论点、论据、论证中的“软肋”,集中发动进攻,会让对方受到决定性的打击,从而败下阵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辩论中如何击其对方的软肋的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辩论中如何击其对方的软肋的技巧

  (一)论点太主观

  在记者会上,美联社记者问国务院:“李,中国提出与美国构建新型的大国关系,那么中国是否会停止对美国的黑客攻击?因为这一问题现已引起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关注。”笑着回答说:“你说到的黑客攻击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本身就是主要的被黑客攻击的受害者,中方不仅不支持,而且反对黑客攻击行为。刚才你说的话怎么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啊?我想我们还是少一些缺乏依据的相互指责,多做一些维护网络安全的实事。”记者一时哑口无言。

  面对美国记者刁钻而略显无礼的提问,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抓住对方的软肋——“论点太主观”,用一个法学术语“有罪推定”回应了一个政治诬陷,非常巧妙,而且特别符合西方本身的价值观。含蓄地告诉对方,这样问等于先把我认定是有罪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对我国的恶意攻击,让对方理亏而退。

  (二)论点太绝对

  在某网站记者诽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为涉嫌诽谤的记者辩护道:“把李宝善等人称作‘金刚’、‘头目’,不是被告人的发明,他们不过是引用了匿名信上的话,引用并不是捏造事实,不存在故意诽谤,也就不能构成诽谤罪。”于是,原告代理律师马上反驳道:“那么,如果有人写匿名信,说你是讼棍,又有人把它用来写文章,公诸社会,说你是讼棍,你认为怎样?这是不是诽谤呢?”被告代理律师当即无言以对。(备注:讼棍是指以包揽诉讼方式为手段,肆意歪曲事实与法律、恶意诉讼,不法侵害原被告利益的诉讼代理人。)

  在这则论辩中,被告代理律师称记者只是引用了匿名信上的话,不存在故意,不构成诽谤罪。原告代理律师没有直接反驳,而是击其软肋——“论点太绝对”,发动进攻,抓住对方论点上的错误,反问对方如果有人引用匿名信上的话说对方是讼棍,算不算诽谤,让对方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而轻松地驳倒了对方的论点。论辩中,如能找到对方论点、论据、论证中的“软肋”,加以进攻,可以让你在论辩中旗开得胜。

  (三)论据不充分

  被告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逃走,原告归家发现,于是堵截被告,被告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原告,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原告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律师辩护说:“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仅仅是盗窃,不能构成抢劫。椅子并没有砸到被告,被告一点伤害没有,这只是被告声东击西,引开原告逃跑的方法。”原告律师说道:“抢劫一定要伤害原告吗?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

  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使用暴力并不一定要产生后果。没有碰到原告就能忽略他使用暴力的行为吗?如果说椅子没有砸到原告,就不能判定使用暴力,那么杀人未遂者就没有罪了,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矛盾。所以,本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入室抢劫,辩护人的辩护不符合事实。”被告律师无言以对。

  在这场精彩的法庭论辩中,被告律师企图通过以“椅子没有砸中”证明原告只是盗窃而不构成抢劫。原告律师没有直接反驳,而是采取击其软肋——“论据不充分”,从而指出,如果被告没有砸到原告,就不构成使用暴力,那么杀人未遂也就不触犯法律了,一举驳倒了对方,证明了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标签:辩论技巧 辩论中如何击其对方的软肋的技巧 辩论中的技巧运用 舌战群儒中的辩论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