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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时间:2017-05-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婚姻家庭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婚姻家庭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 )

B、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

A、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

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

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

年之久

C、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

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D、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

2、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

A、调解 C、离婚

B、宣告婚姻无效 D、分居二年以上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A、患病期间

C、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B、子女未成年期间

D、丧失生育能力后

4、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 )

A、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C、指令当事人到公证机关公证

B、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及时作出判决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帮助。

A、必要的 C、一定期限的

B、适当的 D、一定数额的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在我国,有效的离婚证件有( )

A、离婚证

B、离婚调解书 C、离婚判决书

D、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条件是( )

A、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B、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C、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D、夫妻一方因生活贫困,无法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

A、双方确系自愿离婚

B、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双方已就离婚的原因达成共识

D、双方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4、下列关于探望权的判断,正确的有( )

A、探望权是法定权利

B、享有探望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C、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探望权主体 D、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中止

5、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判决。

A、母方的要求 B、父方的要求 C、子女的权益 D、双方的具体情况

篇二:法办理管记登姻婚区治自尔吾维疆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第七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五)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

第九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四)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五)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六)男女双方近期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单人一寸免冠头像照片各一张。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异再婚登记的,应当收回其离婚证件。离婚证件是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的,应当留存其复印件,并在离婚证件原件上注明本次结婚登记的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将不予登记的原因记入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并告之当事人: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不满20周岁、女不满18周岁的;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非自愿的;

(三)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六)一方未到场或者证件不全或者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

(七)非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十七条 结婚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亲自领取,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即正式确立。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伦理道德、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五)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六)双方各自的一寸免冠头像照片两张。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必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益。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

(六)非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离婚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和调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准予离婚和原结婚登记不是同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应当书面通知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即解除。

第二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结婚证时,应当收回复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注明“复婚”字样。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当事人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婚姻登记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红印)。

兵团所属各团场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其所在连队出具。当事人不在团场办理婚姻登记的,其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加盖所在地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专用章。

第四章 现役军人和有特殊规定人员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军队干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或者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因故不能到原部队开具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婚姻登记,应当由他人或者由本人到上一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八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者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被判处缓刑、管制以及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以上人员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长期保存管理。

县以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婚姻登记代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立卷,定期送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下列婚姻登记材料存档。

(一)婚姻登记档案存档的主要材料:

1、结婚登记申请书;

篇三:法办理管记登姻婚市海上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单位的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第十四条 (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教、缓刑、假释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前款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证件和证明。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系离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书上注明再次结婚的登记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审查发证的特定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十八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九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以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但复婚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除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离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下同);

(五)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因公、因私出境人员的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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