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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干混砌筑砂浆砂浆质量证明书

时间:2017-03-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预拌砂浆的使用注意事项

t">一、砌筑砂浆的施工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砌筑砂浆施工时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砌体工程所用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有复检要求的应在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砌体工程所采用的砖和砌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3、所用干混砂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程及当地地方规程规定。

4、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根据块材类型、气候条件和施工工艺通过试砌筑确定。

5、砂浆应随拌合随使用。预拌砂浆拌成后应在初凝前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两小时内使用完毕。

6、砌体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7、砌体施工时,应控制砌体表面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砌体表面平整度、垂直度校正必须在砂浆凝结前进行。

8、墙面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筑随勾缝。

二、抹灰砂浆施工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抹灰砂浆施工时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基层墙体龄期应在28天以上。

2、抹灰前,砌体应防止雨淋或暴晒。

3、抹灰采用的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抹灰前应做样板墙面,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抹灰砂浆应控制总厚度小于20mm。如果大于35mm,应采取镀锌钢丝网补强。

5、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抹灰厚度宜为7-9mm,后道抹灰应在前道抹灰层凝结并具有初始强度后进行。抹灰砂浆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6、后道抹灰砂浆强度不得高于前道砂浆强度。

7、保湿养护不小于7天。

8、不同基层材质交界处应用钢丝网补强。

9、当抹灰层要求有防潮、防水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三、地面砂浆施工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地面砂浆施工时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基层应平整、坚固、表面洁净。基层表面宜提前洒水湿润,施工时表面不得有明水,光滑基面宜采用相匹配的界面砂浆进行界面处理。

2、面层砂浆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地面砂浆铺设时应随时压实。

3、抹平、压实工作应在砂浆凝结之前完成。

4、做踢脚线时应弹好水平控制线,并应该采取措施控制出墙厚度一致。踢脚线突出墙面厚度不应大于8mm。

5、踏步面层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每级踏步尺寸均匀措施,且误差不大于10mm。

6、地面砂浆铺设宜设分隔缝。

7、地面砂浆应在砂浆凝结前,压浆找平。地面砂浆凝结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小于7天,并在面层未达到抗压强度要求时,采取保护措施。

篇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为了规范干混砂浆的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建筑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结构类型3、建筑面积4、工程地点 5、监理单位 6、建设单位 7、砂浆的使用部位 8、预计使用数量(根据规格填写) 第二条 干混砂浆价格及干混砂浆的基本情况;1、价格表

干混砂浆价格及干混砂浆与传统砂浆对照表

注:1)砂浆运输费:20公里以内20元/吨,20公里以外每吨每公里增加2.00元。2)袋装砂浆价格中已含装车费。

3)砂浆移动筒仓租金每天50元,押金5000元。

4)砂浆专用移动筒仓进出场费:20公里以内500元,20公里以外根据运距另行定价。

5)砂浆泵租赁费:垂直运输距离40m以下300元/天;垂直运输距离40m以上500元/天。

2、干混砂浆执行标准:普通干混砂浆按照GB/T25181-2010《预拌砂浆》,JC/T2089-2011《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3、包装标准

4、供应时间,自月日止,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供料。

5、供应计划 甲方应根据图纸设计的强度等级和工程进度提供供应计划书。没有计划书的,应以委托单的形式提前二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的安排生产。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采用

A、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在甲方最后一次提货时一次付清。

B、按月付款 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价格总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全额支付上月货款。

C、乙方向甲方供应至吨时,双方在三日内完成本阶段结算工作,由甲方支付该货款 %后。余款在砂浆供应完毕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条 移动筒仓的租赁与结算方式;

1、干混砂浆施工现场移动筒仓可由乙方租赁给甲方使用,移动筒仓以个为单位。由于我市干混砂浆属于推广使用阶段,乙方免租提供一个筒仓供甲方使用。自第二个筒仓起每个按干混砂浆报价单中筒仓租赁价格执

行,若筒仓进出厂时需要使用吊车,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调试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将移动筒仓送至施工现场,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移动筒仓的安装指导及调试工作。调试完毕后,交付甲方使用,甲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3、乙方保证移动筒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该筒仓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由甲方负责(包括加注润滑油、清洗等);设备的维修及配件的更换由乙方负责,正常情况下,配件的更换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违规操作,不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造成的筒仓及零部件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筒仓损坏,需要乙方维护及修理的,按150元/人/次收取工时费,材料费按实结算。 第五条 干混砂浆的运送方式及交接;

1、干混砂浆的运送由乙方负责运送至施工现场,并用气力输送系统注入筒仓内。

2、甲方指定签收人验收收货,签收人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书负责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等),并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认可。甲方验收签字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3、甲方收货人的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职务 。第六条 货物的验收

1、甲方在货物交接时应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当场检查核

实,并在随车发货单上签字认可,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质量抽验有异议时,有权拒绝签收,并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复查,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2、乙方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对货物抽样、送检,并取一定数量的试样封存,并由乙方人员在取样单上签名。

3、双方对封样及复验的方法,按照《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程》,《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4、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在甲方收到货物后3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交。

5、在使用期间,甲方对该批货物有质量异议的,需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甲方认为质量存在异议的,应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结果为判定依据。 第七条 干混砂浆数量的确认;

1、干混散装砂浆以乙方随车发货磅单为准。甲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甲方可对货物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磅差≤1%时,按乙方磅单执行。若磅差超过1%,且双方查明原因属乙方责任时,当月所有磅单均按本次抽检误差扣减。

2、袋装干混砂浆以包装袋标识质量为准,其质量允许偏差不大于±2%,数量以袋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就送货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篇三: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ss="txt">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申请办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 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 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 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预拌干混砌筑砂浆砂浆质量证明书)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 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 质量管理手册;

(九) 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办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市散装办初审;

(二) 市散装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各案的企业进行现场初审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办;

(三) 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报的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散装办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www. sdszsn.com)上进行为期14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 通过公示的申请企业,省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备案证书》持证企业应当向市散装办提出换证申请,由市散装办上报省散装办;省散装办接到换证申请后,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复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省散装办公告其《备案证书》失效。

第十条 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散装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省散装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包括:

(一) 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备案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散装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备案证书》年度复验审查,并依据相关标准由市散装办抽检产品,封样后送省级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备案证书》年度复验手续,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证书》:

(一) 一次市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 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 擅自涂改、出借《备案证书》的;

(四) 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超出有效期或无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五) 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超出有效期限的

(六) 生产、试验环境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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