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和赠与哪个合算|房产买卖和赠与的区别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房产赠与合同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他人,他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但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由受赠人按照3%的比例交纳。
  王鑫和其父亲王军明都是某银行的职工。1986年,王军明与中国某银行北京市崇文区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书》,王军明同意将单位原来分配给自己的位于蒲黄榆1.5间房产拆迁,某银行另行提供两套房屋,即新建小区1号楼院2幢100号、300号楼房(以下分别简称“100号房”、“300号房”),由王军明承租。1998年,某银行落实房改政策,可以将承租房向个人出售,因王鑫和王军明同居住在100号房,故该房由王鑫出资5万元购买,房产证登记在王军明名下;王军明考虑到大儿子王磊已经成家,便由王磊出资购买了300号房,并将该房登记在王磊名下。
  王军明自退休后,王鑫履行了赡养义务并承担了王军明的全部生活费用,每月还另外给王军明300元作为日常零用,而哥哥王磊却从来没有支付过赡养费用。王军明考虑到王鑫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加之300号房产的相关权也已分配给哥哥王磊,王军明一直表示100号房产要给予王鑫。基于上述原因,王军明多次书写文件,明确表达将100号房屋产权归王鑫所有的意愿。2005年1月1日,王军明在王鑫妹妹王娟在场的情况下,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并再次明确了100号房屋产权归王鑫所有。为了尽快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王鑫,同年4月初,王鑫陪同王军明一同前往北京市某区建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王军明行动不便,且患有严重的白内障疾病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由工作人员对王军明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身份后,工作人员问及王军明是否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王鑫时,王军明明确表示过户是他的真实意愿。考虑到过户税费成本的问题,在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后,王军明和王鑫决定采用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以买卖方式办理过户需要签署《买卖合同》。在签署完成买卖合同后,工作人员提出还要签署一份《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王军明提出由王鑫代签,工作人员已亲自核对了父亲的身份及办理过户的意愿,便同意王鑫到办事大厅完成后续其他登记手续。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后,王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底,哥哥王磊将王军明从王鑫家里偷偷接走,并控制着王军明的人身自由,不允许他出门,至今拒绝包括王鑫在内的其他子女探望王军明。王鑫曾多次试图探望王军明,都遭到王磊的阻挠。在将王军明接走后不久,王磊以王军明的名义在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鑫、王军明之间无房屋买卖关系,并返还上述100号房房屋所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与王鑫其父亲签订买卖合同,未支付钱款,双方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无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未亲自到房屋管理部门,但经法院调查,北京市建委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双方的身份后才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现诉争房屋已变更到王鑫名下,故原告要求确认100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买卖关系;(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为:诉争房屋原系上诉人所有,王鑫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应有合法的依据。王鑫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人间亦未进行价款的实际给付,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买卖关系。法院认定诉争房屋还应归上诉人所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100号房屋归上诉人所有。
  
  律师解析
  现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所有权登记时,如果双方转移依据是赠与关系,那么房屋管理部门就要求双方出示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而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是按照房屋总标的收取的,房屋价值越高,公证费用就越高。这样就造成一些真正受赠的业主,为了日后再转让时少交税,而按假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即私下真赠与,过户时却选择按市场买卖价交纳相关税费。
  本案中,王鑫正是考虑到办理赠与要交纳不菲的公证费用,才最终决定按照房产买卖来办理了过户手续,即实则赠与关系变为了买卖关系,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支付给父亲房款。
  一、二审法院都认定非买卖关系,正是因为王鑫没有支付房产的对价这一重要因素。
  如果当初王鑫按照法律规定,先与父亲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再拿着公证书到建委完成过户手续,就不会出现现在房屋被要回去的情况了。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后,王鑫也是后悔莫及,当年占了小便宜而如今却吃了大亏。
  
  律师提醒
  对于普通商品房来说,买卖交易过户所需的费用,可能比无偿赠与还要划算。无偿赠与所需的费用除登记费、印花税等正常过户费用外,还要按照房子的市值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和3%的契税。进行买卖交易转让,除登记费、印花税等正常的过户费用外,只要交1%的契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买卖交易转让房屋还要比赠与来得划算。
  如房屋为已满5年的普通住房,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且为唯一住房,则以买卖方式操作手续便捷,费用较低,且买方日后出售房屋成本低,建议以买卖手续操作。如不满足以上条件,则根据上表具体核算,综合考虑对比,来选择过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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