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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股权捐赠_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也造就了一大批先富起来的人,这批人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领军人物,也是我国公益事业的先行者,为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国的公益性捐赠还处于发展阶段,各类法规和管理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中。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财政部于2009年11月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明确。新的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法规与2003年发布的相关法规比较,新政策更加完善,更加注重捐赠人的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有关财务问题,对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进行探讨。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新变化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从货币等实物扩大到企业股权或个人所持有的股权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所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能用于公益性捐赠,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而新制定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是对原有规定的延伸和发展,在新政策中引进股权捐赠这种全新的形式,对于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法律法规,加快我国公益性慈善机构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投资者审议 对于所有参与公益性股权捐赠的企业、自然人,在进行公益性股权捐赠之前都要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经过企业投资者审议并通过后,捐赠者所持有的股权才能向公益性部门或团体捐赠。
  (三)企业捐赠股权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规定,企业公益性股权捐赠要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可以对已捐赠股权的捐赠人行使股东权利,捐赠股权后不得对受赠团体或单位有任何经济回报的要求。企业捐赠股权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以慈善来进行避税的行为出现。
  (四)股权捐赠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或团体 财企[2009]213号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或团体,这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只能是向合法的公益性、非营利的单位和团体,受赠的股权不能用于营利性行为。
  (五)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股权的保证,企业在以股权方式捐赠时,要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一旦股权捐赠后影响到企业债务清偿能力,往往会影响到被持股公司的股价稳定,其他投资者信心,或者公司控制的需要。同时企业或个人捐赠股权的份额也会受到限制,又要兼顾市场的稳定,合理避税等因素来争取诸方利益的平衡。 因此,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时要对股权捐赠作出灵活的调整和安排。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原有税法3%的纳税扣除比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与原先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新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二)个人所得税 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企业,其持有的股权用于公益性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捐股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地,对捐赠股权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本年利润中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股权的信息披露问题 财企[2009]213号规定,规范的是企业捐赠的股权,但是对于企业家个人捐赠的股权是否也在规范之列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出现了一些公益性捐赠股权有争议问题,受到了部分专家和学者的质疑,争议的重点是在相关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出了问题。公益性股权捐赠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益性捐赠股权的法律性问题。企业的股权捐赠不仅要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还应当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批准、限售和信息披露等规定。企业所捐赠的公益性股权,对其股权的撤销权也会受到限制。在捐赠股权的前置程序上,只要宣布股权捐赠信息发布后就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责任。二是企业投资者(股东)的股权财产。对于私人企业而言,很难准确界定出哪一部分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资产,哪一部分属于公司资产,其中的差别企业自身决定权很大,故纠缠于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的捐赠,分别采取措施监管,不太现实。不管是企业股权还是个人股权,这些股权经过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投资者(股东)审议程序后,所持有股权捐赠给公益性团体或单位后,就要接受公益性事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性质,因此,对于个人捐赠股权必须有相应的前置程序和财务信息披露。如果企业或个人所捐赠的股权是受限制的捐赠股权,需要强制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但是我国很多目前有捐赠意向和想法的企业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没有进行前置程序和财务信息披露强制信息的披露,这是一个今后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对股权捐赠行为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意识和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以基金会为例,基金会一般都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年度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但在某些情况下基金会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如股权捐赠时临时信息披露,目前的规定还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还需要细化到这一步。从公益性股权捐赠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信息披露要遵循严格的原则性要求,信息披露要真实、合法、准确、便捷、全面,这些要求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政府要加大对基金会的扶持力度,增加更多政府扶持基金会发展的具体条款, 提升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水平,加强对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基金会信息披露也将进一步规范,总体方向是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促进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信息披露动力。比如,关于税收方面将创造一个制度设计,让更多基金会,包括更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能够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好处。同时非营利组织履行自身的职责,要扶持弱势群体,应使这些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我国慈善事业和公益性团体的引导和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公益事业体系和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公益事业相比,我国的公益性股权捐赠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滞后,缺乏完整的支撑体系,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还出现各种法律问题,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操作细则以及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作为公益性捐赠股权的依据。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支撑体系,在立法方面加以规范,使得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公益性捐赠股权中,以促进我国公益性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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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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