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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视角看应用性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_法律是否应该强化性别视角

时间:2019-03-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应用性技术成果作为自主创新的产物,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与此现象相对应的是,律师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遇到越来越多的与应用性技术成果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文站在律师的视角,结合法律实务中的案例,就应用性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某电器制造公司研制出一组高压限熔断器技术。现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保护该成果,一方面自己能有效利用技术;另一方面,当他人非法使用该技术时,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救济自己权益。
  
  二、应用性技术成果的概念、特征及保护的必要性
  
  1.概念、特征
  现有以应用性技术成果为研究对象的资料屈指可数。在这些资料中,对其含义进行界定的没有。可看,大家虽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这一词语耳熟能详,但对其确切的含义进行界定却非易事。
  应用性技术成果的上位概念科技成果,指的是对某一技术课题,通过试验、调查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结果,包括研究课题结束后取得的结果,课题未结束但已取得的可以独立应用或具有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应用性技术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的子项,特指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是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具体对象,离“物化”最近,最能创造实用价值物。
  应用性技术成果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可实施性。可实施性是指应用性技术成果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具备可实施性的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是一项完整的、成熟的、具体的技术方案;2.创造性。应用性技术成果的完成不可能依靠简单的或重复性的劳动而产生。此处的创造性指的是同现有技术相比较,该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3.属于无形财产。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验收等方式获得社会的承认或实践的检验。
  
  2.应用性技术成果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由于应用性技术成果强调技术的“可实施性”,离“物化”较近,其直接与市场相联系,最能创造实用价值物,因此是最值得保护的对象。另外,应用性技术成果是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所在,在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侵权纠纷,也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以防患于未然。最后,保护应用性技术成果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推广应用该技术,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2)近年来,传统的科学研究方法的弊端日益显现,不能有效的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受此影响,很多科研工作者越来越多的从理论性研究向应用性研究方向转变,应用性技术成果在科技成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3)较之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而言,采取法律手段对应用性技术成果加以保护,更符合科技活动的规律。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调节经济技术领域中的社会关系,以规范科技活动,调节国家、技术持有者和他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科技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对技术成果持有者的法律保护建议
  
  律师在实务工作中面对许多与应用性技术成果保护相关的工作,经常就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询服务。纵览我国现有法律,应用性技术成果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一项应用性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或采取技术秘密等进行保护,就不能形成权利,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在成功研制一项应用性技术成果之后,首先应考虑依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对本文案例中所述的该组高压限熔断器技术,应考虑该组技术具有多种无形资产的形式的特征,一般提供如下两种建议:首先可以申请专利,以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其次,可以将其视为技术秘密,通过制定企业保密制度对其加以保护。究竟哪种方式更有利,还要对该技术成果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1.专利方式保护及利弊分析
  如果竞争对手能在短期内研究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内容通过其产品能够较容易地为他人所掌握,或者该技术很容易被模仿。那么应用性技术成果的所有者应考虑申请专利,使该项技术成果率先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一经取得专利,即可获得对该技术的专有垄断权。
  但是,专利方式保护也有不足之处。首先,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很高。人力成本、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费用、专利维持费等成本比较高;其次,专利申请的风险大。一旦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则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技术秘密制度进行保护。
  
  2.技术秘密保护方式及利弊分析
  与前者条件相反,如果该应用性技术比较复杂,即使向社会公开都难以被模仿,那么技术所有者可以考虑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首先,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其次,技术秘密保护没有地域限制;最后,技术秘密保护不需要公开技术信息。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不以公开其技术内容为前提。
  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技术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企业必须制定一整套完整的保密措施,否则该技术秘密被泄漏的风险很大。其次,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的第三人。
  
  3.两结合的保护方式
  对于系列化的、成组的应用性技术成果,可以综合上述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两种方式进行综合保护。具体做法是,对于成套技术中的核心技术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同时对核心技术以外的周围技术,申请专利,以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把两者保护方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二者的积极作用,以维护技术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和竞争优势。
  可见,企业在选择应用性技术成果保护方式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对于不宜通过专利来保护的技术,可以选择通过技术秘密制度进行保护,或者同时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综合保护。总之,为了保护技术所有人的技术成果,同时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终平衡,在选择保护方式上应当慎重。
  参考文献:
  [1]姚兵兵:科技成果权法律保护之检讨.《科技管理》,2002第05期
  [2]罗玉中:科技立法体系刍议.《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应用性 技术成果 视角 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