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企业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可有 5 分钟弹性时间(由主持人掌握)。迟到、早退 5(不含)—15 分钟(含)的,一次罚款 20 元;迟到、早退 15(不含)—30 分钟(含)的,一次罚款 40 元;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的,一次罚款 50 元。
第三条、会间呼机或手机每响一次罚款 20 元,接、打一次手提电话罚款 50 元,离开会场接、打电话,每次罚款 100 元。
第四条、会间离席者(无论何故),罚款 100 元。
第五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 200 元。因故(无论是因公事、私事)请假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 50 元(公司指定外出者或因工作约定时间必须避开例会时间且经总经理特批者除外)。
第六条、总经理例会除遇特殊情况,每周三下午 16:00 在公司总部召开总经理例会。
1.总经理例会纪要、会议决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会后将记录单复印交总经理、每个承办人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各一份。
2.发言人应按规定的汇报内容汇报工作,发言应言简意赅,音量适中,吐字清晰。
3.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例会的部门负责人,须安排经总经理事先认可的临时负责人出席会议,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给予一般过失单一张。
4.未按承办时间汇报例会决议完成情况的,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单一张。
第七条、总经理例会的次日,各部门召开部门例会,如需更改会议时间,须报总经理批准。未按时召开部门例会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
第八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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