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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 浅谈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城乡体系是构建在区域经济、社会运动背景中的空间组织过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载体和投影。本文探讨了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包括城乡体系规划实施主体的确定和部门职责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建立城乡体系规划协调机制三个方面。
  关键词:城乡体系规划,实施机制
  Abstract: the urban and rural system is constructed in the regional economic, social movements of the background process spatial organization, and is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space carrier and proje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urban and rural system pla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including the urban and rural system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determination and departments responsibility to carry out th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rban and rural system planning and establishing perfec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s 3.
  Key words: the urban and rural system planning, implementing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一直是我国城乡体系规划工作的薄弱环节。传统城乡体系规划一般都有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等内容,但由于对我国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不力的体制根源认识不足,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形成程序研究不透,往往只是照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缺乏规划的独立见解。新时期城乡体系规划为切实发挥规划的应有作用,必须在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方面,认真剖析现行体制、机制基础,参考国外成功经验,根据实施主体的特点和依法治国的原则,提出针对性的规划实施方案。
  2城乡体系规划实施主体的确定和部门职责的落实
   各层次、各类型的城乡体系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城乡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区域和城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城乡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可以规定省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实施跨区域城乡体系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规划的制定和研究实施规划的政策,对民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定期对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实际效果做出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编制某个地区或某个方面的专项规划,使规划不断深化和具体化。对列入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的设立,跨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查后核发区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体系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程序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实施监督。对社会和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内容,在实施前,可以召开由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区域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纠正决定,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督促有关市、县政府纠正。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中心镇以上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城乡体系规划的要去进行检查,对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情况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3完善城乡体系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
   城乡体系规划是指导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上一层次城乡体系规划指导下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为强化省域城乡体系规划和省内跨区域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如城乡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对城乡体系规划的立法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政务公开和公众查询与检举等,明确违反城乡体系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先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原规定审批机关认定,调整后的城乡规划应当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乡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域城乡规划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市、县域城乡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有关区域性规划在空间布局上的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也应遵照。各市、县规划的城市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城市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城市基础建设水平的确定,应与上一层次和本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性意见相衔接。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规划应当纳入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从区域角度保护规划的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跨区域规划进行修编或调整。需修编的市、县城城乡体系规划,应报原审批部门同意,调整规划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跨县域的国土、水、森林等资源的保护,区域城市化目标,区域建设用地布局,区域城乡空间结构,区域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区域环境关联保护,区域公共设施配置等内容的调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整,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建立城乡体系规划协调机制
   由于存在经济联系区域同行政区划背离或不协调的状况,建立都市圈、边界地区、重点开发建设管制区等发展协调机制是实施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保障。以都市圈为例,实施都市圈发展战略,可以大大推进一个城市化地区的社会分工,形成规模化经济运行格局,实现整体最优化发展。都市圈经济是开发型经济。一方面,它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经济引力场,不断将周围地区的资金、人才、信息吸引到都市圈内,使其经济势能不断提高,增强对外竞争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这个经济场又有强大的辐射力,向外扩散商品、转让技术、转移产业,既为中心城市的三产发展腾出空间,保证中心城市经济持续增长,又通过在更大空间上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带动周围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中心城市与其外围地区的落差。
   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协调机构和制定协调制度,分区管治与协调规划中规划管理的行政措施须与之对应。分区管治与协调是新时期城乡体系规划的尝试,即在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背景下和尊重地方行政独立基础上,制定不同区域的实现城乡体系规划的管理对策,是针对我国传统的条块管理提出的一种新的模式。管治与协调的行政措施有:
   1)制定规划
   提出所有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工程规划都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政策;明确需要统一协调编制的规划类型,如跨县界的旅游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公路规划等;提出需要统一协调编制的规划的组织、批准要求。
   2)项目管理
   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鼓励投资和禁止投资的方向,鼓励跨区域投资、联合投资等。
   3)环境管理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环保力度,促进生产力布局调整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集聚和城市化进程。
   4)规划管理
   涉及到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对相邻地区产生环境影响的项目,应与相邻地区行政单位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针对相邻行政区域和水域、岸线以及有污水、废气影响的,有较高景观、空间保护要求的特殊地区,具体商定协调范围和内容。
  参考文献
   [1] 罗军. 中国统筹城乡体制机制体系创新的基本实践[J]. 东南学术,2011,03
   [2] 赵曼汝. “中国模式”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浅析[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0
   [3] 张舰 刘佳福 邢海峰. 《城乡规划法》实施背景下完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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