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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医师中医准考证

时间:2017-03-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16年执业医师中医准考证

第一节 医师资格考试简介............................................. 1 一、考试性质 ....................................................... 1 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 ............................................. 1 三、考试时间 ....................................................... 2 四、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3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4 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 ............................. 8 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 .............................. 11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示例 ............................ 12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 13 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4 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 14 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 15 五、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 16 第三节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示例 ............ 18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 18 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9 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 19 第四节 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简介 ...................... 20 一、蒙医医师(汉文、蒙文) ........................................ 20 二、藏医医师(汉文、藏文) ........................................ 23 三、维医医师(汉文、维文) ........................................ 27 四、傣医医师 ...................................................... 30 五、中医(朝医)专业医师 .......................................... 31 六、中医(壮医)专业医师 .......................................... 32 七、哈萨克医师(汉文、哈文) ...................................... 33 第五节 报名 ....................................................... 36 一、报名资格 ...................................................... 36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 36 三、报名须知 ...................................................... 36 四、准考证的使用 .................................................. 37 五、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 38 第六节 考试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 .................................... 38 一、考试规则 ...................................................... 38 二、答题卡填涂指导 ................................................ 39 第七节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的公布 ........................ 40 一、考试分数 ...................................................... 40 二、考试分数的公布 ................................................ 40 三、成绩单 ........................................................ 41 附录一:医师法及相关考试规定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42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47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 51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51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5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 55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 62表 1.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代码 110 120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3 代码 210 220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230 216 240 241 242 250 261 262 263 264 265 440 441 442 461 462 463 464 465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140 141 142 150 161 162 163 164 165 340 341 342 361 362 363 364 365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三、考试时间2016 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 7 月 1 日至 15 日,医学综合笔试于 9 月 24 至 25 日举行。

医学综合笔试(纸笔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 2 天,分 4 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 1 天,分 2 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医学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 1 天,分 4 个单元;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半天,分 2 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小时。军队考生加试军事医学内容考试时间 为 9 月 24 日,其中,执业助理医师为 17:00-17:30;执业医师为 17:00-18:00。短线专业加试考试时间为 9 月 24 日 17:00-17:30, (详见表 2、3) 。

表 2 . 2016 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临床、中医类及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日程表---纸笔考试 时间 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军队) 执业助理医师(军队) 短线专业加试(院前急 救、儿科岗位)9 月 24 日(星期六) 9:00-11:30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14:00-16:30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17:00-17:30 ———— ———— ———— ———— 军事医学 短线加试 17:00-18:00 ———— ———— ———— 军事医学 ———— ————9 月 25 日(星期日) 9:00-11:30 第三单元 ———— ———— 第三单元 ———— 14:00-16:30 第四单元 ———— ———— 第四单元 ———— 四、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一)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二)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 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 》为依据。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 8--16。

表 8.中医执业医师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类别 考试 对象具有规定学历执考试科目 基础医学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 、 中医诊断学(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 、中 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 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现代诊疗技术及 综合内科学、诊断学基础、 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 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 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 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中医 执业 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 执业医师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 、 中医诊断学(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 、中 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 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中医 执业 助理 医师具有规定学历执 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 执业助理医师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 、 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 、 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 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 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 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 的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 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 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 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 加考试) 。

考试基地设候考厅, 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 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 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 100 分,60 分合格。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一站考试: 1、考试内容:病(例)案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站考试: 1、考试内容:基本操作技能,包括中医临床技术操作、体格检查及西医临床技术操作。

2、考试方法:在体检者身上或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

第三站考试: 1、考试内容:临床答辩,包括中医临床问题答辩、西医临床问题答辩(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 项目) 、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

2、考试方法:现场口试 附: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各站考试项目设置与有关内容一览表 站 次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考试 内容 病案 分析 病案 分析 中医 操作 考试 分数 20 20 10 实际 操作 10 15 分钟 实际 操作 实际 操作 考试 方法 纸笔 作答 考试 时间 60 分钟 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考试 内容 病案 分析 病案 分析 中医 操作 考试 分数 20 20 10 考试 方法 纸笔 作答 考试 时间 60 分 钟 考试 内容 病例 分析 病例 分析 中医 操作 体格 检查 实际 操作 15 分钟 中西医结合人员 (执业、助理) 考试 分数 20 20 10 考试 方法 纸笔 作答 实际 操作 考试 时间 60 分钟第 一 站第 二 站中医 操作中医 操作5 实际 操作 5 15 分钟体格 检查 西医 操作 中医 问诊 第 三 站 中医 答辩 双重 诊断5 5 10 5体格 检查 西医 操作 中医 问诊5 5 10 10 现场 口述 15 分钟体格 检查 西医 操作 中医 问诊 中医 答辩 西医 答辩实际 操作10 10 现场 口述 15 分钟现场 口述15 分钟中医 答辩 中医 答辩 临 床 判读 合计5 90 分 钟临床 判读5 100 分 90 分 钟临床 判读5 100 分 90 分 钟100 分第三节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示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 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或图表、照片及其 他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考试采用 A 型和 B 型题,共有 A 1 、 A 2 、 B 1 三种题型。一、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 题 说 明 每一道试题下面有 A、B、C、D、E 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 号的字母涂黑,以示正确答案。1.下列各项,不属外科疾病发病机理的是 A.邪正盛衰 B.气血凝滞 C.经络阻塞 D.湿热内蕴 E.脏腑失和 2.治疗经行发热肝肾阴虚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A.补中益气汤 B.一贯煎 C.蒿芩地丹四物汤 D.滋水清肝饮 E.健固汤 3.小儿肺炎喘嗽痰热闭肺证的治法是 A.清热涤痰,开肺定喘 B.清热解毒,泻肺开闭 C.清热化痰,宣肺止咳D.清肺化痰,止咳平喘 E.辛凉宣肺,清热化痰 4. 位于腕横纹尺侧端, 尺侧腕屈肌腱的桡侧凹陷处 的穴位是 A.阳溪 B.神门 C.太渊 D.大陵 E.后溪 5.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气不摄血证的中医治法 是 A.清热解毒,凉血止血 B.滋阴降火,宁络止血 C.理气化瘀,活血止血 D.益气摄血,健脾养血 E.疏风散邪,清热解毒 二、B1 型题(标准配伍题)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 A、B、C、D、E 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加味逍遥散 B.调营敛肝饮 C.木香顺气散 D.柴胡疏肝散 E.失笑散合丹参饮 1.治疗胃痛瘀血停胃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2.治疗胃痛肝气犯胃证,应首选的方剂是A.龙胆泻肝汤 B.天麻钩藤饮 C.镇肝熄风汤 D.半夏白术天麻汤 E.地黄饮子 3.治疗高血压肝阳上亢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4.治疗高血压痰湿内盛证,应首选的方剂是三、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 题 说 明 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都有 A、B、C、D、E 五个备 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涂黑,以示正确答案。

1.患者心烦不寐,入睡困难,心悸多梦,伴头晕耳 鸣,腰膝酸软,五心烦热,咽干少津,舌红少苔, 脉细数。其证候是 A.肾阴虚证 B.心阴虚证 C.肝血虚证 D.心肾不交证 E.肺肾阴虚证 2.患者头面部皮肤焮红灼热,肿胀疼痛,眼胞肿胀 难睁,伴头痛,舌质红,苔薄黄,脉浮数。其诊断 是 A.无头疽 B.丹毒 C.有头疽 D.颜面部疔疮 E.发颐 3.患者月经周期延迟、量少、色淡红、质薄,渐至 经闭不行,神疲肢倦,头晕眼花,心悸气短,面色 萎黄,舌淡苔薄,脉细弱。其治法是 A.益气养血调经 B.养阴清热调经C.补肾益气,调理冲任 D.补气摄血,固冲调经 E.补肾益精,养血调经 4. 患儿精神萎靡, 嗜睡露睛, 面色萎黄, 不欲饮食, 大便稀溏,色带青绿,四肢不温,抽搐无力,时作 时止,舌淡苔白,脉沉弱。其诊断是 A.急惊风 B.癫痫 C.慢惊风 D.泄泻 E.疳证 5.患者胃脘部疼痛,得温痛减,遇寒痛剧,痛处拒 按,口不渴,喜热饮,舌苔薄白,脉弦紧。治疗应 选取的腧穴是 A.足三里、内关、中脘、胃俞 B.足三里、内关、中脘、下脘 C.足三里、内关、太冲、厉兑 D.足三里、内关、脾俞、胃俞 E.足三里、中脘、梁门、内庭 第五节 报名一、报名资格报名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年版) 》以及 1999 年以来原卫生部陆续 下发的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为依据。

本手册在附录 1 中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传统医学师承 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年版) 》和《医师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供考生查阅, 其他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由受理考生报名的考点提供。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014 年版)中提供了《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 《执业助理医师 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表格,供考生下载。二、报名时间及地点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3 月 27 日,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15 日。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逾期不予补报。

考生应到工作(试用)单位所在地考点指定的地点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考生工作(试用)单位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地区分离的,由试用单位推荐,可在试用单位所在地报名 参加考试。

军队考生从 2002 年起参加地方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根据卫医发〔2002〕37 号文,从 2002 年起,助理医师报考医师的考生必须参加实践技能考试。三、报名须知一、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27 日 24:00。

二、考生正式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 整、准确。

重要提示:请考生确保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编码、毕业专业等所填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有错误,可能导致报名失败。考生须在现场审核时认真核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上信息准确无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考生的主要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考生须对本人提交 的错误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网上报名准备: (一)电脑要求:电脑应与互联网相连接,并且装有网络浏览器(建议使用 IE8.0 以上版本),显示 分辨率不低于 1024Х 768,考生须使用简体中文操作系统半角输入法输入汉字及数字。

(二)在网上报名前,考生须仔细阅读网上考生承诺相关条款,点击“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网上 报名操作。

四、网报成功后,考生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考点指 定的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五、对考生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及具体要求(包括考生照片采集方式)以考点通知为准。

六、考生需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及密码,并对个人用户名及密码的使用及安全负全部责任。未在规定 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及办理缴费手续者,网上报名无效。 重要提示:请牢记个人设置用户名及密码并妥善保管。与他人分享您的用户名及密码可能导致在未经 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报名信息被篡改或损坏。

七、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 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 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五)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 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生报名照片。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 6 个月内的 2 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 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七)《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八、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 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考点收取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试 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等材料,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要收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书》 、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现场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考生 应认真核对打印表格内容及本人照片,核对无误后,在规定位置签名,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 改。考点收取考生考试费后开具相应单据。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 内进行网上缴费。

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处理。

九、考生凭考试费单据,领取《考生指导手册》等材料。

十、现场拍照,由考点统一采集考生人像。因特殊原因未能网上填录个人信息的考生,资格审核现场 提供计算机现场录入考生个人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由考点采集考生人像。

十一、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 大陆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四、准考证的使用准考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以及领取成绩单的凭证,应妥善保存。

从 2002 年起,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分别使用不同的准考证号和不同的准考证, 实践 技能考试准考证代表考生经资格审核具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实践技能考 试合格,具备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许可证件。

准考证号全国统一规则编排,是管理考生信息、识别身份的代码。

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号长度为 14 位,编排格式如下: 考 区 考 点 年 度 报考类别 识别码 序 号□ □□ □ 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号长度为 13 位,编排格式如下: 考 区 考 点 年 度 报考类别□ □ □ □□ □ □□ □□ □考生领到准考证后,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前九位与考区、考点、考试年度、报考类别代码是否一致,如 不一致或有误时请及时与考点工作人员联系解决。五、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我是报考参加 2016 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规则》、 《医师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

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第六节 考试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一、考 试 规 则1. 考生应于考前 25 分钟(第一单元:考前 3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室。

2. 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 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 (包括任何书籍、纸张、计算机、手表、手机、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以及一切与考试无关但有作弊嫌 疑的物品)。考区对考生携带文具有特殊规定的,按考区规定执行。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 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进入考室后,须在《签到表》上签字,对号入座后将本人《准考证》、有效 身份证明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监考员启封试卷袋前,考场内准考证号为首位和末位的两位考生负 责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确认签字。

4.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 开考 30 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 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

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6.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 否连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 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监考员未宣布“开始 考试”前,考生不得答题。

7. 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无误后,应按要求用黑色签字笔在试卷封页上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考 场号和考室号,在试卷第1页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区、考点、试卷标识码和准 考证号,并用2B铅笔准确将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和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涂黑。考生应仔细阅读考生承诺 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在签字栏内签名确认。用2B铅笔填涂答题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凡不按 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或错涂、漏涂、涂写过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 后果由考生自负。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试卷和答题卡。 8.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 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汉语。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再次核对试卷封页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考 室号是否填写正确,试卷第1页上的姓名是否填写正确,答题卡上的姓名、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 元是否填涂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课桌上。严禁带出考场。监考员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后, 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对于考生准考证上无监考员签字的,如发生答题卡丢失造成考生没有成绩的,后果由 考生承担。试卷和答题卡全部收齐后,监考员清点答题卡和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场。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试规则》、 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违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二、答题卡填涂指导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一律采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制的标准答题卡。试卷中的全部试题,都必须 严格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考生拿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否连 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情况。

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考生务必使用黑色签字笔, 若使用其他颜色签字笔导致阅卷时考生信息无法读取或不按照要求使用 2B 铅笔填涂信息,导致信息判读 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一)填涂工具 1、2B 铅笔:最好准备二支以上,用于填涂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和答题信 息点。

2、黑色签字笔:用于在试卷封页、试卷第 1 页的指定位置和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标识 码、考区、考点、考场号、考室号等信息。注意,这些栏目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3、软橡皮:用于擦涂需修改的铅笔印迹。

(二)填涂注意事项 1. “考区”指考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点”指考场所在的地(市、盟、州), “考场号”指考 试所在的学校编码, “考室号”指考试所在的教室编码,考生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2. “试卷标识码”是指印刷在试卷封页右上角黑框中的一串阿拉伯数字。考生必须先用黑色签字笔将 此串数字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答题卡“试卷标识码”栏目中的小方格内,然后再用 2B 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 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并与试卷封页上的试卷标识码核对无误。

3. “准考证号”由 13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先用黑色签字笔将准考证号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准考证号” 下面的小方格里,不能有空格。然后再用 2B 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并与准考证上的准 考证号核对无误。

4、“考试单元”一栏内有四个信息点。依次为:第一天上午为“第一单元”,下午为“第二单元”;第二天 上午为“第三单元”,下午为“第四单元”。考生必须用 2B 铅笔将相应的考试单元信息点涂黑。每张答题卡只 能填涂一个考试单元。

5、考生应确保所填涂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可举手询问。

6、确认无误后,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承诺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确认。

7、禁止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液。凡不按照要求使用 2B 铅笔填涂信息,或者错涂、漏涂、涂写过浅、 擦迹残留、污损等,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8、2B 铅笔填涂说明: (1)用 2B 铅笔填涂的黑色印迹应在信息点方框内并全部盖住信息点,在信息点上打勾、画圈、打叉、 划线、点点等均为错误填涂。 正确填涂〔A〕 〔A〕 〔B〕 〔C〕 〔D〕 〔E〕 (2)如需更改选项,一定要用橡皮将信息点上原填涂的印迹擦干净,再重新选择信息点填涂。擦涂印 迹时用力要轻,切勿将答题卡擦破 (3)在信息点方框外填涂为无效。

9、不要在答题卡上作任何多余的和与答题信息无关的任何标记。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无折、 卷、脏、皱、破,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判读。第七节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分数的公布一、考试分数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卷 面答题的原始分数。二、考试分数的公布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在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生考试正式 分数将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

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考试报名所在地) 领取考试成绩单。

考生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 (https:// )查询考试原始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三、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 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 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国家医学考 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发放成绩证明。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丢失不补。 附录一:医师法与相关考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考试和注册 执业规则 考核和培训 法律责任 附 则第一章 总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 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 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 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 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 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臵、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 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 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 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 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 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 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 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 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 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 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 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 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 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 定,提前 3 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 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 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 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臵考点, 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

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臵应符合考点设臵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 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 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 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 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2016年执业医师中医准考证)辖区考生情况及 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 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 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 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 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 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 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 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

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 指导、 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 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

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 15 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 并对考试合格的, 发给 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 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 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 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 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 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 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 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 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 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 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 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 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 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 号?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 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二OO二年二月五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 2003 年 4 月 21 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 (4 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 资格认证中心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考区提供试卷、计算 机化考试软件、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 考试。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删)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2 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 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 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 3 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 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 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 15 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 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 3 个月 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 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 5 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 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 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 3 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 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 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 工作满 5 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 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 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 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 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 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及有 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原卫生部令第 4 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 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原卫生部令第 52 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 1 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 并于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试用期满 1 年并考核 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 间满 1 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 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 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 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 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 1 年的,以符合条件 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 完成 1 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 1 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 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 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 须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 并提供学位证书 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 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 )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 1 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 1 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 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 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 “眼视光学” 仅限温州医科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 、医学检验(仅限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 、妇幼保 健医学(仅限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 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 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 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 历专业报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 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 年 9 月 1 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臵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 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 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臵的医学类专业 (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 5 年制医学专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 的毕业生, 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 5 年后, 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 5 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 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 5 年制 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 (含初中起点 5 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 , 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 专业报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 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臵 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 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 执业。

2. 2000 年 9 月 2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 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 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 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 年 8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 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 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 依据。

5.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 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 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 年 1 月 1 日 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 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 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 年 8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 历依据。

200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 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 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 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 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 3 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 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 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 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 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同时符合 ?执 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7 号)规定,参加盲 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 版) ?和?关于修订?医师资 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 版) ?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4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编号: 姓 民 名 族 性 别 出生年月 医学学历所学专业 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取得学历 年 月 报考类别 名 试用机构 地 称 址登记号 试用起止 时 间 ( )年( )月至( 带教老师评价 合 格 不合格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带 教 老 师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号 码 带教老师签字岗 位 ( 科 室 ) 名 称主 要 试 用 岗位(科室)合格 ( 试 用 机 构 考 核 意 见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注: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 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 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医学学历 报考类别 名 工作机构 地 称 址所学专业 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取得学历 年 月登记号 工作起止 时 间 ( )年( )月至( 带教老师评价 合 格 不合格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带 教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号 码 带教老师签字岗 位 ( 科 室 ) 名 称主 要 工 作 岗位(科室)合格 ( 工 作 机 构 考 核 意 见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注: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 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 3 应届医学专业毕 业生医 师资格考试报考 承诺书本人于 自 年年 月起, 在日毕业于 单位试用, 至专业。

月试用期将满一年。本人承诺将于今年 8 月 31 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 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 4 号)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 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 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 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 果 的 分 析 和 管 理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处 理 的 指 导 和 信 息 管 理 ,并 向 国 家 卫 生 计 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臵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 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 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六 ) 考 试 开 始 30 分 钟 内 , 经 提 醒 仍 不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本 人 信 息 的 ; ?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 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 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 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七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当 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在 2 年 内 不 得 报 考 医 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三 )在 考 场 警 戒 线 范 围 内 交 接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等 考 试 相 关 材 料 的 ; ?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 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 八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 参 与 有 组 织 作 弊 ,当 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 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 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由 发 放 证 书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撤 销 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在 校 医 学 生 参 与 有 组 织 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将 不 予 注 册 ;已 经 注 册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由 注 册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注销其执业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并不再予以注册。

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 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 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 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 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 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 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 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 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十 二 )将 未 经 安 全 技 术 处 理 的 退 出 使 用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赠 送 、 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 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考 试 工 作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或 者 建 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 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 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 八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造 成 所 负 责 标 准 考 室 的 雷 同 率 达 到 60% 的 ; ?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 1% 以 上 的 ; ? ( 十 )与 考 生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串 通 ,在 考 试 期 间 帮 助 考 生 实 施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 ?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 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 承 办 考 试 的 资 格 ,责 令 整 改 ,在 2 年 内 不 得 承 办 考 试 工 作 ,并 追 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 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 2 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 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 。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 违 规 事 实 、情 节 及 现 场 处 理 情 况 。记 录 单 填 写 完 成 并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后 ,应 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记录内容和拟处理意见告 知被处理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并按 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 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 出 。除 当 年 单 元 或 者 考 站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当 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的 处 理 决 定 外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其 他 处 理 决 定 后 , 应 当 自 处 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对 发 现 的 不 当 处 理 决 定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调 查 、 纠 正 , 也 可 以 要 求 设 区 的 市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 的 监 督 管 理 ,有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情 形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同 时 抄 送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或 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 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 考点主考、 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 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并 向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提 供 在 医 师 资 格 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 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 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 成的全过程。? 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 分 成 的 不 同 阶 段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中 称 为 考 站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中 称 为 考 试 单 元 。? 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命审题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 的人员。? 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的单位。? 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 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考点指地或者设区市所辖区域。? 考场,是指医师资格考试实施的具体场所,一般指学校、医院等。? 考室,是指考场内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独立区域,如教室、诊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 起 施 行 。

2016年执业医师中医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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