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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分局“六公示”制度_海淀公安分局官网

时间:2019-02-1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公路分局“六公示”制度 ? 为加强治超站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1. 公开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管理部门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性质、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2)执法依据:公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3)执法程序:公示许可实施程序,公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规定,听证程序的要件,公示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

(4)执法监督:公示同级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单位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

(5)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和交通行政处罚结果。

(6)当事人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

2.公开形式 在治超站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3.服务要求 (1)治超执法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做好行政相对人的工作,确保处理、处罚合理、合法。

(2)治超执法人员对来电、来信及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在坚持原则,讲清道理,耐心做好解答工作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执法服务意识,为群众做好服务,提供方便。

(3)公路管理机构对于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换,以免误导群众。

? ? ? ? ? ? ? ? ? ? ? ? ? ? **公路分局教育培训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所属路政、治超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路政科、治超站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具体负责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四)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实务操作;

  (五)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等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 对新录用的路政、治超执法人员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上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应通过相关的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考试不及格者,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六条 路政科、治超站每年应定期组织本科室、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所有在岗的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并应当通过相关的考试、考核。

  执法人员经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第七条 路政科、治超站每周应安排不少于半天的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讨论、分析疑难案件,讲评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及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公路分局上路执法管理制度 ?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安全执法工作。路政、治超执法人员依法上路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路政、治超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二)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三)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

(四)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三)保持联络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五)严禁恶意遮挡或者未悬挂车牌行车;

(六)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

? ? ? ? ? ? ? ? ? ? ? ? ? **公路分局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及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依法向**公路分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监察室负责案件的处理、反馈工作。投诉举报电话:4031183。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举报投诉中心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转交分局监察室。

??????? 第五条 分局监察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分管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部门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分局监察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公路分局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第一条?为提高我分局公路治超执法质量,规范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分局治超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治超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治超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治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 第十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 第十一条??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三条??公路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 公路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公路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六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
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罚档次。

? ? **公路分局执法督导检查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执法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检查指分局对路政、治超公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分局法制科会同监察室、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两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五条??路政科、治超站公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或本级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的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执法中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五)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公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公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公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分局可视情建议或依法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公路分局公路执法监管责任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行为,加强公路执法和公路执法监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树立公路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对分局公路执法行为实行监管责任制。

第二条 分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以分局监察室为主体,建立由分局监察室、法制科组成的执法监管队伍。

第三条 公路执法监管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路政科、治超站负责人对路政、治超执法行为负领导责任,并负责对路政、治超执法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分局监察室、法制科负责监管分局公路执法行为。

第四条 执法监管队伍对路政、治超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执法监管,主要内容为: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公路执法监管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分局法制科和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路政、治超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及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公路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局对路政科、治超站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和社会不良影响有损交通形象的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分局公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四)分局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予以奖励:
(1)积极参加上级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治超行动,并获得表彰及奖励的;

(2)受到省市局表扬和表彰的。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监管机构应当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报市公路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分,并给予扣发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等处理: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四)故意刁难、蛮横粗暴执法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或从事营利性运输活动的。

前款所列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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